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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三分之一」遇上「三分之二」
2012/05/02 21:54:21瀏覽156|回應0|推薦1

緣由:報導「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各界看法」

時間:100年12月~101年2月訪問
地點:台中、高雄、新竹
音樂:創用CC byGilles Costard http://www.jamendo.com/en/album/27092
連結
        1. 李鴻源 呼籲用最有利標

口白:


內政部李鴻源部長 日前表示

為確保 公共工程品質
不鼓勵採用「最低標」招標制度
若採用「最有利標」 
他估計政府 一年至少 可節省 約二千億元


此與前院長 蘇貞昌任內裁示
「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最大差別 概為 
前者重「興利」 後者重「防弊」

「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的差別 為何呢?

「最低標 」就如 以前大學聯考
以單一分數決定 
在工程上 就是由 單一最低價格決定
而「最有利標」 就好像 
現在 多元入學方案 
在工程上 就是除了價格 還考量 
廠商信譽及對工程之暸解等等

因為 你們標案制度 有問題

你那個 評選委員 有問題
因為你們 現在 規定機關 
只要請 外面三分之一
其他 通通內定 
所以你才會 怎麼都是 那幾家去標
你如果改說 要發包的單位
只准派事務人員 通通外聘
這個 就解決 絕大部分問題
拜託!拜託! 
為 中華民國努力!

如欲有效落實 「最有利標」
需有相關 配套措施 
其中現行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
最為詬病的是 機關內聘的評選委員
可以達到於三分之二 
足以主導 評選結果 易生弊端

如果能夠 外聘評選委員 
門檻提升到 二分之一
那這樣 更能夠落實及
提升 計畫品管管控
對整個國家 是有幫助

現行的 採購評選制度
外聘委員有 三分之一 
機關占 三分之二
那變成說 機關有主導權
那這樣子的話 評選就有失公平
建議就是外聘委員 改為三分之二 
機關三分之一 反過來的話 
這樣子 有助廉能政府的建立

修正機關之外聘評選委員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以有助最「最有利標」之落實 
值得 有關單位參考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9777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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