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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輕罰少,酒駕殺人何時了?
2012/06/20 14:04:57瀏覽1334|回應14|推薦41

又是酒駕殺人。這次是617日在彰化縣,受害的是一對張姓夫婦,肇事者高德為酒測值高達1.13,鐵包肉的轎車逆向迎面撞上肉包鐵的張姓夫婦,連人帶車撞上轎車擋風玻璃後,反彈10多公尺,夫妻倆飛散兩地,當場斃命。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認為肇事者坦承酒駕、認錯,後悔不該酒後開車,也對被害人表達歉意和悔意,承諾負起賠償責任。檢察官認定肇事者已坦承犯行,沒有逃亡與湮滅事證之虞。加上酒駕屬過失致死,刑責非五年以上重罪,不符羈押條件,無保釋回。

 

看到這樣悲慘的新聞,其實根本不算是新聞了,因為在台灣酒駕殺人,天天都在發生,一點也不稀奇。前不久,高雄葉少爺酒駕殺人後,裝死又裝窮,毫無悔意;新北市呂姓男子,酒駕殺人後回家呼呼大睡;南投洪姓男子,酒駕殺人未遂後,還回頭把被害人輾死。案例真是多到數不清楚。

 

台灣面對漫無止境的酒駕殺人案件,除了老百姓憤怒的『有感』之外,不分藍綠,有哪個人敢跳出來說『我有感』?
而台灣的酒駕殺人案件,背後的推手,就是新聞裡,檯面上那一大群無恥政客,而且也一樣的不分藍綠,不分朝野。

 

其實,台灣的酒駕殺人,是體制上出現明顯的瑕疵,從立法、行政、司法,都出現問題,經年累月所形成的。

 

野獸立法院
酒駕殺人,法律刑責真的不夠重。
酒駕肇事,觸犯公共危險罪,是一年以下刑責,撞死人涉及過失致死罪,二年以下刑責,刑度一點都不重。

 

那立法院不知道改嗎?不知道該修法嗎?
如果您真的這麼問,那表示您真該去檢查一下腦子了。
台灣的立法委員,自己酒駕都不知道有多少了?再不然,就是打著『選民服務』的旗號,幫酒駕罰單關說或者銷單。就這,野獸立委還會幫老百姓修法嗎?這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腦殘行政院
李鴻源對於酒駕罰則太輕很有意見,還嗆聲「無法再坐視」。
但是,立法如果太寬鬆,執法可以從嚴來補救啊!說要全國擴大酒駕臨檢,POSE擺得很漂亮,然後過個兩三天,又沒下文了。

 

五月初高雄市葉少爺酒駕撞死婦人案,鬧的全民公憤,法務部卻六月底才要召開刑法研修小組會議,研擬修法提高酒駕犯罪刑責,這樣的行政效率,會不會太低了點?

 

行政院真要改善,就送修改案到立法院嘛!少在那邊光練嘴皮。

 

恐龍司法院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防線。法條是死的,但是心證認定是活的嘛!
認錯、道歉、承諾賠償,就是有悔意?就沒有逃亡之虞?也沒有湮滅事證之虞?就可以無保釋放?

 

多少案例是把肇事者放了,被害者的賠償就泡湯了,然後肇事者跟被害者,就展開一場永無止境的時間與財力競賽。那麼多的案例擺在那給這些恐龍判官看,這群豬頭判官就是看不懂!

 

更吐血的是,司法的認定,『酒後』肇事怎麼會是『過失』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連三歲小孩都能朗朗上口。
『酒後』還開車,根本就屬『蓄意』嘛!撞死了人,就該歸類為『蓄意殺人』嘛!

 

如果,台灣朝野無法真心誠意的面對酒駕殺人案件,徹頭徹尾的檢討改善。還要藍綠互相諉過,立法、行政、司法之間還要互踢皮球,除了嘴皮跟腳力可以練的很好之外,酒駕殺人案件只會是老百姓無盡的惡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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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ry37h&aid=655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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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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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關"殺人"的刑法條文,只有第276條用的上
2012/06/20 14:47

版主:

更吐血的是,司法的認定,『酒後』肇事怎麼會是『過失』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連三歲小孩都能朗朗上口。
『酒後』還開車,根本就屬『蓄意』嘛!撞死了人,就該歸類為『蓄意殺人』嘛!

=======

中華民國刑法並沒有"蓄意殺人"的條文。 所有有關"殺人"的刑法條文,只有第276條用的上。 要解決這個問題,請找立法院。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左軍(barry37h) 於 2012-06-20 18:10 回覆:
謝謝指教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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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法院無關
2012/06/20 14:40

版主:

認錯、道歉、承諾賠償,就是有悔意?就沒有逃亡之虞?也沒有湮滅事證之虞?就可以無保釋放?

=======

這一部分是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行政院法務部),和司法院無關。 其實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長也管不著。

http://www.tps.moj.gov.tw/mp002.html

左軍(barry37h) 於 2012-06-20 18:08 回覆:
謝謝指教

天恩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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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y Good Article!
2012/06/20 14:25

Good Friend,

Very good article!

Heavenly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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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軍(barry37h) 於 2012-06-20 22:48 回覆:
謝謝指教
不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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