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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經]從以弗所書看婚姻裡的"頭"!
2006/03/23 03:05:54瀏覽253|回應0|推薦3

這篇文章好像是我12/4/2003開始寫可是沒寫完 9/14/04研經又研到這章所以繼續寫
可是不知為什麼一直沒有公開發表過
這次因為George弟兄在教會的非官方論壇裡提到夫妻應彼此順服的問題(參以弗所書5:21)
所以在論壇貼出來 也在我自己的blog裡貼出來

====

以弗所書的奧秘 基督徒的婚姻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
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
(以弗所書五章二二至二三節)
以上這段經文
大概是聖經在當代最不受歡迎的經文之一
至少對女性同胞以及富懷平等概念的人士
一種處理的作法
是把這節經文當成受到第一世紀文化影響所寫出的文字
而不予理會
認為其已在今天化下失去意義
如同當代大部分基督徒對主僕關係所作的詮釋
然而
本文的目的在以時代的眼光
不斷章取義
以上下文的觀點
說明這章經文的現代意義

全節經文如下(略)

這段經文有趣的是(或者說讓許多人反感的)
一開始宣稱丈夫是妻子的頭
並以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作比喻
然而
並沒有提供為什麼丈夫是妻子的頭的理由
也沒有說明為什麼丈夫與妻子的關係可以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作類比

一種解釋可以說
是依當時保羅所處社會或猶太文化的規範而言
妻子順服丈夫是不證自明的道理
不需要說明
因此保羅這裡的主要目的其實是在基於此種社會結構下
勸喻丈夫們不要濫用對妻子的權利
這可以由二十五至三節間
保羅不斷以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來教導丈夫們要愛自己的妻子
(其實保羅關於主僕關係的教導也有類似的結構與目的)
因此二十二節到二十四節間
對妻子順服丈夫的教導
其實是為了讓丈夫看了一開始對保羅的教導就有好感
因此對二十五節以下保羅要求他們愛自己妻子的教導
自然接受度就大為提高

以上第一種解釋
是歷史解釋的觀點
我相信相當值得參考
然而
本文的目的在以二十五節以下的經文
說明丈夫作頭的條件與目的
以及最後頭的可變動性

保羅在二十五節以下
強調丈夫要愛妻子
如同基督愛教會
並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
本文認為
這這顯示出丈夫(或任何人)作(婚姻關係中)頭的條件有二
第一是捨己的愛(5:25)
把妻子當成自己的身子一樣愛惜(5:28)
第二則是可以用水藉著道使妻子成為聖潔
以下分明詳述之

[條件之一:捨己之愛]
首先呢
丈夫該深愛妻子
這裡有兩個model
第一個model
就是基督為教會(及世人)捨己的愛
這除了強調愛的強度是以耶穌基督為模範(雖然人很難作到那程度)
也是間接以神對教會對世人的愛來激勵丈夫(掌權者)們
既然接受了神捨己的愛
就當行出
也以此等愛人之心對待自己的配偶
(參如“主為我們捨命 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約翰一書三章十六節)

第二個Model(比喻)
就是丈夫當愛自己的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
底下並以把教會也比喻為基督的肢體
這裡同樣的
保羅並沒有明說為什麼丈夫應該把妻子當成身子的一部分來愛惜
不過後文有個暗示
保羅在三十一節說:
「為了這個緣故
人要離開父母 與妻子連合 二人成為一體」
這是引用創世記二章二十四節的創世神話
因此暗示著
丈夫與妻子本為一體
故丈夫自應愛妻子如同自己的身子

[條件之二: 用水和道洗淨]
第二個條件
就是丈夫要能用水藉著道把妻子洗淨(5:26)
簡單分析又可以分成兩個部分
第一是對神的話語的認識
經文說要藉著道把教會(配偶)洗淨
所以丈夫對神的話語要有深入的認識
才能有辦法教導自己的配偶
(丈夫對妻子有教導的義務亦可見哥林多前書14:35)

可是光是對上帝話語的認識是不夠的
丈夫本身的生活上也必須能作模範
需要活出基督
經文同時說「用水」藉著道洗淨
所以不是光是話語而已
丈夫同時要能「用水」洗淨自己的配偶
在聖經裡
水常用來象徵聖靈及生命
因此丈夫必須有聖靈內在更新其生命
才能幫助聖靈在配偶身上洗淨的聖工

[條件的理由/目的]

以上簡單分析了婚姻關係中作頭的條件
那以上的條件背後又有什麼正當性基礎或目的呢?

首先以捨己的愛而言
他可以幫助丈夫正確的作頭
不致於濫用其決定權
因為全部的律法都包括在「愛人如己」裡(加拉太書5:14,馬太福音22:39-40)
而對於妻子而言
因為看到丈夫捨己的愛
也可以安心將自己放在其權柄之下

可是光是捨己之愛還不夠作頭的要件
還要加上對神話語的認識
因為認識神是智慧的開端
如果沒有對神話語足夠的認識
是無法滿足作頭所需的智慧及判斷能力的

再者
用水藉著道把配額洗淨還有更進一步的目的
他代表了婚姻關係中仍帶有嚴肅的信仰面向
婚姻還要幫助我們亙深的了解神更多的被聖靈感動
所以這一個條件不但可以幫助婚姻中信仰(知識或靈命)較軟弱的一方
也可以幫助較剛強(或作頭)的那一方
自我激勵強化其屬靈知識及靈命

[結語]

說到這裡
我們大概可以理解作頭的條件
也因此
作頭不是專屬於丈夫的權利
這中間有屬靈的條件的
因此妻子當然如果比丈夫更符合以上的條件
當然也可以作頭
又或者
以上兩個條件不是靜止不變的
因此夫妻也可能輪流在較剛強時作頭

另外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
如果要作頭這麼困難
那會不會兩個人都不願意作頭!
這當然是可能的
但這時候
我們就應該思考
愛人如己及對神的認識及聖靈充滿
本來就是基督徒所應追求的目標
因此何懼之有呢?

另外一個本文沒有討論的前題問題是
到底「作頭」的意義是什麼?
僅管「作頭」有很多條件及義務
他至少有一個意義: 就是婚姻共同事務的最終決定權
甚至可能包括什麼事項屬於婚姻共同事項的最終決定權
(請注意,這裡是說最終決定,在決策過程中需要雙方均提供意見
假如最後兩人意見不一致才有最終決定權的問題)
現代人對放棄自己的最後決定權普遍都會有抗拒
然而
那是放棄自己的決定權給「他者」(OTHERS)才有的考量
以我們一個人自己來說
會有手腳抱怨為什麼自己要聽頭腦的指揮嗎?
如果夫妻兩人真能在聖靈及彼此相愛中成為一體
則由誰作頭的問題自然會消失於無形
因為要不是根本沒有不同意見的問題
就算意見有些許出入
也可以接受另一半的最後決定

願頌讚、尊貴、榮耀、權柄都歸於創設婚姻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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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http://www.wretch.cc/blog/barnabas&article_id=358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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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nabas&aid=21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