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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 107 學年度下學期 科目:兒童及少年福利 作業次別:第二次作業 面授老師:徐振堃 學生成績:93 作業作答僅供參考
一、 簡述(標題家簡單說明)第八章之九種家庭暴力成因理論。
理論觀點─家庭暴力的成因理論: 形成家庭暴力的因素,有歸因於個人因素的,如人格缺陷、社會技巧低劣個人惡習等;也有歸因於家庭因素,如教養不當、家庭結構缺陷、病理家庭等。也有學者主張因社會結構因素,如文化規範歧視、社會制度不平等、女性經濟弱勢等。家庭暴力事件發生的原因十分複雜,因此也有學者認為不應以單一理論或歸因方式來解釋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應該用整合的方式,才能兼顧個案需求。 以下擬根據馮燕等學者將各成因加以歸納後,簡述之: 一、心理動力模式(Psychodynamic model): 為最早提出的兒童虐待成因模式,強調虐待的發生是由施虐者個人心理動力因素所造成。其認為個人心裡內在動力是產生虐待行為的主要因素,其他因素都是次要的;所謂的動力因素包括:對別人的不信任感、被孤立、缺乏良好的婚姻關係、對子女的過度期待等。 二、人格特質模式(Personality or Character trait model): 此模式強調個體所表現的某些特質行為,認為施暴行為來自施虐者個人的特質。施虐者常具有人格不成熟、依賴性格、自我中心、具衝動性人格、溝通技巧差等特徵。施虐者的人格特質分為四類: 1. 有習慣性敵意與攻擊性。 2. 性格嚴苛、具強迫性人格、缺乏溫暖、對事常持不合理的態度。 3. 被動、依賴、抑鬱、冷漠、缺乏成熟人格。 4. 遭遇重大挫折。 三、心理疾病模式(Mental illness model): 此模式的學者認為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人格異常(personality disorder)、神經病症(neuroses)、精神症狀(psychoses)或酒精與藥物的濫用等,是造成施虐的原因,但這只占少部分。 四、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 此模式強調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來自於家庭中施暴者的模仿或其他觸媒(如媒體)的學習,形成以施虐為解決問題的方法。施虐者在成長過程中缺凡正確的社會技巧,使其在家庭與社會中都無法適應良好。 五、家庭結構模式(Family structure model): 著重家庭成員間的同盟關係(alliance)、情感聯結(coalition)、情感牽連(enmeshments)、情感疏離(disengagements)等共通性。 六、環境壓力模式(Environ metal stress model): 兒童虐待的發生是一種多面向的問題,其中以環境壓力為主因,這些環境壓力因素有:貧窮、低教育程度、工作壓力大等,其認為因為種種壓力的存在,使人們自我控制力降低,並促使暴力情境的產生,但卻無法解釋為何中高社經地位的家庭亦會出現暴力虐待案件。 七、社會心理模式(Social-Psychological model): 是模式是綜合性的解釋模式。由Gelles提出,奇認為挫折與壓力是造成虐待的重要因素。而壓力的來源包括:婚姻失調、子女過多、失業、社會孤立、不被期待的子女或問題小孩等,這些因素若再加上其他相關因素,如個人特質、家庭結構、情境壓力及文化價值等,將促進兒童虐待行為產生。而虐待行為發生前都有一導火線因素。 八、生態模式觀點(Ecological model): 重視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與適應關係是否良好,即個體與環境間的互賴、互利、互相成長的關係,其特別強調多重環境對人類行為與發展的影響,將環境與人的空間與社會距離,分為微視系統、居間系統、外部系統及鉅視系統。 1. 微視系統: 包括個人的心理反應、人格特質、行為動機、依附行為或原生家庭文化。這種系統的互動關係隨著施虐者對兒童的虐待因果,受虐兒童少年或目睹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比一般暴力家庭成長的孩子有較高可能會施暴,顯見原生家庭對家庭暴力的影響。 2. 居間系統: 指個人與各微視系統彼此之間的關係聯絡,如家庭與孩童同儕團體互動等。家庭成員間的互動關係、溝通模式、界線和結構都會影響家庭內暴力行為的發生。如果親子間的溝通經常陷入衝突,當壓力不段累積便容易促發暴力。 3. 外部系統: 指對家庭被害人或受虐兒童少年的個人發展與社會生活有直接的影響,即個人在家庭以外活動的機構所形成的系統,包括工作場所、社區、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團體等。這些系統雖然可能並未與被害人直接互動,但其運作結果,卻可以影響到被害人微視系統,且外部系統愈能發揮家庭暴力防治功能,則家庭暴力防治愈能及早發現與有效介入。 4. 鉅視系統: 即處於最外圍的意識形態、文化價值、信念及政經制度等,如社會對兒童及少年管教與虐待的看法,對兒童及少年照顧責任的界定,對家庭暴力視為家務事或是犯罪行為,如果社會與國家對於兒童及少年虐待、家庭暴力現象傾向以合理化解釋或漠然以對,則無疑地是默許暴力的發生。另社會環境、社會文化的變遷帶來的立即性壓力導致兒童少年虐待,如家庭結構的變遷、核心家庭及單親家庭的增加、照顧子女的壓力無法克服等,致使有虐待或疏忽或遺棄子女的事情發生。 生態模式觀點是目前處理兒童及少年虐待與家庭暴力較常運用的解釋方式。生態區域模式若與流行病學模式合併使用,不但可構成較完整的兒童及少年虐待及家庭暴力病因解釋,更可指引出完整的解決及預防問題發生的干擾模式與服務切入點。 九、多重因素交互作用模式(Multifactorial model): 此模式認為暴力虐待行為的成因分為父母、兒童、區位三種因素。但除了這三類因素外,還要有導火線才會導致虐待行為的發生。該模式涵蓋了人格特質因素模式、社會心理模式、家庭結構模式及環境壓力模式,是一個涵蓋面較廣的模式。
二、 原住民家庭的問題與需求。
在現代多元社會的衝擊下,原住民的家庭結構也面臨重大的改變。隨社會變遷,諸多家庭問題產生,如家庭經濟問題、家庭解組問題、父母效能問題、隔代教養問題等。 一、家庭經濟問題: 原住民家庭居住於部落,多以務農、種植高山經濟作物、漁獵維生,行銷管道及管理觀念不足,亦造成產品滯銷或受中間商剝削;而居住都市的原住民,多從事勞力及長時間工作,收入中下水準,普遍經濟狀況不佳,二者的家庭生活困苦,父母忙於生計,常無暇顧及子女生活照顧;而都市的原住民父母,有時因工作地點的變動,原住民兒童急需變動學校,也造成原住民兒童學習適應上的困難。 二、家庭解組問題: 原住民死亡率高於非原住民兩倍,意外死亡高居第一,而意外死亡多為年輕的父母親,致兒童教養上易因父母親逝世而乏人照顧養育;而原住民家庭離婚率又逐年增加,因喪偶及離婚的影響,造成單親家庭比率高於一般家庭,而單親家庭父母一人支撐家庭經濟,也容易導致上述的家庭經濟問題,更可能影響到原住民兒童成長中所需的照顧品質。 三、父母效能問題: 部分原住民教育程度低、欠缺親職教育之能,在教養子女方面常有問題產生。為子女為長遠的生涯規劃,其中未成年父母比例高,更因對親職角色職責還沒有清楚認識,難發揮適當的父母效能,易造成兒童照顧的不當或疏忽,或是易將幼小孩童交於家中長者,形成隔代教養問題,亦有可能過於早婚的體認不足,而草率離婚,又陷於單親家庭的困境。 四、隔代教養的問題: 原住民家庭因父母外出工作、離婚、死亡、未婚生子等因素,在部落有許多隔代教養的家庭,在教養方面,因祖父母教養知能不足,易形成管教過鬆或不知如何管教的情況,而在課業部分祖父母更常無力指導,使得隔代教養的原住民小孩,在學校課業學習上明顯低落。 依上述原住民家庭問題,在其家庭問題解決的需求上可為為支持性福利需求、補充性福利需求與替代性福利需求。 一、支持性福利需求: 有關原住民兒童照顧的支持性需求有:教育學齡兒童學習母語、辦理學齡兒童生活補助或津貼、擴大升學教育的優惠、辦理學齡前兒童生活津貼補助、加強學齡兒童課後輔導、輔導設立及改善現有村里托兒所、加強辦理親職或親子活動、就近設立兒童育樂休閒場所等需求。 二、補充性福利需求: 有關原住民兒童照顧的補充需求有:辦理貧困失依家庭兒童補助、辦理急難救助、加強籌設原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加強原住民家戶訪視及生活輔導等需求。 三、替代性福利需求: 有關原住民兒童照顧的替代性需求有:寄養家庭與育幼院的設置需求。
三、 單親家庭的困境與優勢。
一、單親家庭的困境: 1. 弱勢經濟: 「貧窮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是在單親女性的議題中最常被論及,認為在一般情形下,女性是社會中經濟的弱勢,所以在成為單親後更容易貧上加貧,而造成社會救助之對象。除了貧窮女性化,在單親家庭兒童的相關服務,「貧窮兒少化」(Jurenilization of Poverty)現象也日漸受到重視。在經濟不足情形下,常導致孩子輟學工作以分擔家計,或是較常有偏差行為,學習成就低的情況發生,而在一切條件不足的情況下,長大後更難找到好的職業,較易形成一直處於貧窮的惡性循環裡,而成為福利的依賴者。 2. 兒童照顧與管教問題: 單親家庭普遍的困難是角色的認定(role identity)及社會上一些對單親家庭的社會汙名(Soial stigma)。單親家庭最常面臨的照顧困是:教養子女的時間與精力不足、擔心子女單獨在家不安全、子女生病時無法妥善照顧、工作與育兒無法兼顧、無力負擔照顧子女托兒或課後安親的費用、子女假期活動的安排、不知如何與子女溝通與子女不聽管教等。 3. 社會人際關係的調適: 單親的較高搬遷率,使得單親兒童在同儕、學校、社區間較不易發展固定而持久的社會人際關係,傳統對單親家庭的刻版印象是─單親等於問題家庭有問題的媽媽,而小孩的未來也可能是低成就的,故一旦成為單親家庭,則單親家庭的孩子很快就會被「標籤化」,這也使得單親家庭兒童在社會人際互動上產生困擾與困難。在加上單親兒童在家庭解組後心理調適的困難,就容易少與社會緊密連結,與朋友相處短,較少參與活動,較少有親密的朋友,所以在社會倡導議題上,應建立正確的「單親家庭」正常觀,視單親家庭為家庭型態的一個類型與選擇,才能有效協助單親兒童走出單親的陰霾,以建立其健康開闊的人際網絡。 4. 情緒與行為表現: 諸多文獻指出單親家庭兒童較易有情緒困擾,生活適應與學校適應問題、自我概念低、對人缺乏信任感、內外控發展較差、社會技能低、行為偏差等。而單親父母對子女的管教,較易產生「疏於管教」、「過度保護」兩種極端的缺失。故單親父母應與孩子一同成長,幫助孩子建立新關係。 二、單親家庭的優勢: 根據Saleebey提出「優勢觀點」(the strengths perspective)的基本概念包括:增權(empowerment)、友伴關係(membership)、堅毅復元(resilience)、能量再創(synergy)、對話(membership)及終止懷疑(Suspension of disbelief)。 Pickbardt(2006)提出下列單親家庭的優勢(Strengths of the single parent): 1. 高承諾(highly committed): 單親家庭給小孩的教養訊息單一,無須擔心父母雙方因教養觀念或方式之不同,造成小孩無所適從的困擾,對小孩承諾的履行性較高。 2. 開明溝通(clear communication); 單親家長在有限的時間要將事情講明白,通常會採取較直接的方式溝通。 3. 良好組織者(well organizer): 由於必須一人承擔家庭的責任,單親家長在管理家庭事務上更有效率。 4. 創造社會支持網絡(Create a network of social support): 單親家庭不代表走向孤獨,單親家長會有意願走出來,並建立其家庭可仰賴的社會支持。 5. 重視家庭價值(Value family values): 單親家長將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與孩子的關係上,更有助於親子關係及家庭生活品質的提升。 6. 善於理財(good at making ends meet): 單親家庭的獨立性更能激發潛力經濟上獨立自主。 7. 給予孩子清楚的期待(clear expectations): 單親家長努力營造家庭生活功能,讓孩子有所依靠,而單親家長也了解現實的限制,不會給予過多的承諾,讓孩子有清楚的期待。 8. 孩子更有責任感(children responsibility): 大多數的單親兒童都願意分享更多的家務責任,從中學到責任感、高自導、獨立與自信,而有更多的成長。
四、 托育服務的定義、服務內容、功能以及應遵守的倫理。 一、托育服務的定義、內容與功能: 兒童托育的服務是在家庭之外,提供給兒童組織化托育服務;以兒童、父母與家庭為中心,當父母親無法親自照顧而同時,托育服務可提供補充性服務。服務內容包括:托兒所、幼稚園、家庭K托育、課後輔導以及全日托兒等。家庭仍為兒童成長發育的核心,托育服務則扮演家庭功能的補充性角色。 Kadushin和Martin(1988)認為托育服務可以具有三項兒童福利服務的功能:「支持性功能」意指托育服務中,鼓勵父母參與工作,並提供親職教育的機會,直接或間接滿足兒童發展階段的需求;「補充性功能」意指當家庭缺乏照顧力時,托育服務可作為補充性功能,甚至做到資源轉介,補充家庭之不足;「替代性功能」意指當家庭功能失調,致使兒童的照顧需求完全無法滿足時,托育服務可加入處遇計畫給家庭或相關單位使用,成為替代性處遇中的一環。馮燕(1997)補充第四種「預防性功能」認為高品質的托育服務,能將資源整合成資訊網絡系統,一方面提供教養幼兒的資源,協助處理家庭壓力,並強化親子關係,提升父母親職能力,避免家庭因問題孳生或惡化導致功能崩潰,另一方面有效的資源整合,也間接節省社會成本。 托育服務是以兒童0-12歲為服務對象,以家庭為中心所提供的全面性兒童福利服務。一方面能增進家庭親職功能,另一方面則補充家庭的照顧功能,提供兒童及家庭系統性的完整服務。 二、幼托專業人員的專業倫理: 我國學者探討幼兒園托育服務的專業倫理時,認為包含兩個部分:在道德層面的專業倫理分為負責、道德、尊重、平等、合作等五個面向;專業層面則更進一步,認為樂觀進取、保密、適切的衣著、尊重、負責、同理心。 Pickett(1933)則將專業倫理的範圍,清楚界定在十個面向,其中除上述相同包含了:保密、尊重、負責,其他則包含了:保護、遵守規定、真誠信賴等。 幼兒園的托育專業倫理,需要負責的對象包含幼兒、家庭、機構、同儕,內容則包含了作為與態度的內涵,歸整成下列五項: 1. 保密: 托育服務專業人員必須對接觸到有關幼兒及其家庭的私密資料,予以保密。 2. 尊重: 家庭將幼兒委託給托育服務人員照顧,專業人員便有責任與義務尊重幼兒與家庭的權益,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 3. 負責: 托育服務專業人員應遵守工作倫理,面對家庭與幼兒時應負起該有的責任,並對托育服務的結果予以負責。 4. 真誠信賴: 對幼兒真誠,並給予幼兒正向不責備的積極照顧,以兒童福祉為優先考量,爭取幼兒及家長的信賴。 5. 保護: 當幼兒陷入不安全情境風險時,托育專業人員應及時機警介入,避免幼兒落入危機,提供己力所及之保護或尋求奧援以保障幼兒的安全及成長。 在兒童最佳利益優先和預防重於治療的前提下,學齡前幼兒照顧安排格外重要。隨著雙薪家庭的比例增加,有越來越多的家庭使用托育服務,因此托育品質的把關便越顯重要。優質托育的提供,對於幼兒的發展有正向助益,良好的托育評鑑制度可以維持托育服務品質的穩定性與一致性。
五、 學校社會工作的定義以及工作內容。
一、學校社會工作定義: 美國社會工作協會(NSAW)所出版的「社會工作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說明學校社會工作是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與方法,以實現學校的主要目的。學校的主要目的是為學生提供教與學的場所,使學生能為現在所居住的世界與未來可能面對的世界準備他們自己。 根據林勝義(1997)對學校社會工作的定義:「學校社會工作是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與方法,將輔導的觸角延伸至學生的家庭與社區,以期了解學生問題的社會因素,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效能的專業。」 綜合上述,學校社會工作是一種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主要的實施場域是在學校,次要場域是在家庭與社會,由具有專業知能的社會工作者來運用社會工作的理論與方法服務學生、老師、學校行政人員、家長以及社區人士,建立良好的「少年─家庭─學校─社區」關係,結合學校與社區的力量來協助少年解決問題,以發揮潛能,達到健全發展。 二、學校社會工作的內容: 學校社工在個人問題的處理上,除了一般性的行為、情緒適應等問題的處理外,常涉及並關心的問題類型尚包括:中輟、家暴、兒童、偏差與犯罪、物質與藥物濫用、早期干預與療護、遊童、寄養照顧等問題;也即是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等法規,需介入保護,進行社工處遇的學生及其家庭。 學校內環境和社區環境中的溝通、資源連結、轉介與諮詢工作,更是學校社工有別於其他學校或行政人員工作內容及方式。 學校社工主要的工作重點,為學生就學相關權益之維護、學生及其家庭、社會環境問題之評估及處置(主要為保護性個案及中輟學生等三級個案輔導工作)、學生及教師團體、社會資源的整合與應用、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社會工作、專案及宣導活動等。
六、 非營利組織、政府及商業部門三者的基本角色功能與互動關係。
非營利組織、政府、企業三個部門建構起影響人類社會與生活的三角(如下附圖),三者在社會脈絡中,個具有不同的角色功能,相互互補與運作,以整體國家與社會而言,亦有共同追求的目標,亦即公民社會的願景、滿足需求、社會和諧與國家發展。 附圖:三個部門功能角色及其願景。 1. 滿足需求: 最基本的目標就是滿足社會與人民的需求,三個部門同樣都有意共同擔負這樣的責任,為社會、人民的福祉而努力。 2. 社會和諧: 政府追求社會和諧、獲得人民信賴,以鞏固國家的合法與地位;企業追求社會和諧,有更好的投資、工作環境;非營利企業追求社會和諧,因為這是非營利組織的共同使命,讓每個人有更好的生活環境。 3. 國家發展: 三個部門共同努力的結果,是帶來國家長治久安、穩定的發展,有助各部門的永續經營,與保障人民的最佳利益。 非營利組織、政府、企業三個部門在社會脈絡下存有微妙的互動關係,彼此之間並非對立的關係,從三個部門本身的社會角色功能和互動關係來看,非營利部門與政府部門間的互動,和企業部門與政府部門間的互動本質,實有相當程度的相似性,最大的差異是來自財務的輸送方向;而且在非營利部門而言,與企業部門的互動,亦常建立在財務資金上,換言之:非營利部門往往是企業公益捐助的對象。(如下圖所示) 附圖:三個部門的互動關係
七、 試述「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及相關單位之職責。
兒少保護服務是一種持續性的工作,其目的在防止兒少遭受任何形式的不當對待以維護兒童生長的權利,是兒童及少年福利體系中不容忽視的一環。兒少保護服務工作有三個要點: 1. 預防為先,化被動為主動。 2. 熟悉法令,建立反暴力共識。 3. 科際整合,勤於保護網絡之聯繫。 正由於兒少保護的問題及需求可能是多元且複雜的,故在兒少保護工作上,其所應對和解決的是複雜的社會現象與問題,並非是由個人或某個專業、機構即能勝任。 目前的思潮,認為兒少保護是法入家門,是一種公權力的行使,故應該由政府主導,建立團隊工作模式、結合社政、醫療、警政、民政、教育、司法等專業人員共同合作,使得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由整個服務網絡的提供,以達到周延、有系統以及服務連貫的目標,藉此提供案主完善的兒少保護服務。 我們應體認兒少保護服務的提供,需由全體社會共同參與,特別在專業人員的部分,除了告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亦應在服務上有所關聯之處,彼此協調整合以建構完善的兒少保護服務輸送體系,稱為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 兒童暨少年保護措施分為初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次級預防(Secondary Prevention)及三級預防(Tertiary Prevention)。 初級預防主要是針對一班家庭來促進家庭的和諧,增進家庭的功能。 次級預防主要是針對高危險群提供支持及教育的服務。 三級預防則是針對已發生問題的家庭,以減輕兒童或青少年受虐待之後遺症,恢復家庭的功能。 上述各措施之落實需要各類專業人員達成共識,建立團隊工作。 透過各類人員跨專業的合作與相互溝通、協調,整個團隊才能發揮最大的效能,一同為提升案主的福祉而努力。如下圖示:
附圖:兒少保護網絡圖 資料來源:修自蔡嘉洳(2000) 各網絡成員所能發揮功能如下: 1. 社福機構: 社福機構主要的工作人員就是社工員、以及兒童保護工作人員。工作內容則是負責診斷、接受通報、接案訪視、緊急處理與安置、緊急庇護、個案轉介、案養服務、在宅服務、親職教育、個案輔導、個案管理者…等。 2. 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人員包括有小兒科醫師、護士、心理治療師、精神科醫師等。主要工作內容為發現個案、通報、諮商、診斷、受虐個案的治療、受虐者和施虐者的心理治療、傷害認定的指標、個案照顧…等。 3. 教育機構: 教育機構主要的兒童保護工作人員,包括行政人員、教師和學校社工。其工作內容包括發現和通報個案、兒童保護觀念的推展和防治、兒童行為輔導、親職教育、兒童安全教育…等。 4. 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人員主要是法官和律師,是各兒童保護單位強而有力的支柱。他們在兒童保護方面的工作是接受告發、判決報備、緊急帶離令、具有監護權和收養權的法定裁決強制力、法律諮商…等。 5. 警政機構: 警察機構的兒童保護工作人員就是所有警察和檢察官。警政單位必須接受通報、配合相關單位訪視及安置小孩、刑事案件處理和強制執行、必要時起訴加害人。 除上述五大項之外,在兒童保護服務網絡中,基於網絡是各項專業工作的整合,故在提供兒童保護服務的議題中,民政機構、社區組織志願服務機構、傳播媒體…等任何可能涉及受略兒少,或傳送相關訊離的單位都可以成為整個服務網絡中的一員。 在兒少保護服務工作的流程中,專業的科際整合,需要結合政府、民意代表、司法、醫療、警政、心理、教育、學習專家等各界力量,形成完善的兒童保護服務網絡,才得以藉此達到保護兒童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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