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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4 11:28:37瀏覽1904|回應0|推薦16 | |
客戶自行于2008/9/1臨櫃辦理解除88年購買每三年還本的終身壽險,當場拿走解約金;但約在6天後,其年滿20歲的子女請求可否恢復契約,經與公司聯繫後,幫忙被保險人恢復保險效力. 在此提醒您,恢復後效力差異在自恢復日起2年內自殺條款需要重新計算或先前已有的相關重大疾病可能會被除外. 再者90年前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基本上費率比現在便宜很多(當年所購買相同的保險今日需要用3.6倍的價格購買),請各位保戶三思不要輕易解約,因為好的產品再後幾年不可能再出現了. 若一時經濟拮据可與您的業務專員討論相關作法,可先進行保單貸款或其他的保險融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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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