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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共高幹的提告的「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
2010/12/09 08:47:54瀏覽185|回應0|推薦1

⊙古金男(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


今年台海兩岸之間的交流,特別頻繁。官方透過海基、海協兩會不斷有密切之接觸外,組團來台觀光旅遊的大陸客倍增,受邀入境的大陸參訪團更
是絡繹不絕。其中最為世人矚目的,則是有多名中共高幹在台陸續遭到司法控告,成為國際人權界所關注的焦點。


中共廣東省省長黃華華、陝西省代省長趙正永、宗教局局長王作安、湖北省省委副書記兼「610辦公室」首腦楊松等人,相繼應邀來台參訪,他
們甫踏上寶島這塊自由的土地,就遭法輪功團體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遞狀提出刑事控告,要求予以拘提法辦。


他們被控的罪名都同是犯「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殘害人群罪」(GENOCICDE,又稱群體滅絕罪)。本條例係在我國簽署聯合國大會
1948年所通過之
「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後,於民國42年5月22日制定與該公約內容一致之法律,將該公約條文國內法化。凡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
民族、族裔、種族
或宗教團體,而實施本條例第2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者,即構成群體滅絕罪。且該公約於第4條明定,凡犯群體滅絕罪者,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
的統治者,公務員 或私人,均應懲治之。


法輪功雖然不是傳統宗教,但依「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解釋: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所通過之「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中所保護的「宗教
團體」應不限於傳 統的宗教或與這些傳統宗教近似的宗教或信仰組織形式。故法輪功被國際人權組織視為上開公約所保護的「宗教團體」或「精神團
體」(SPIRITUAL GROUP)。


然而,中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自1999年7月起在大陸地區所發起鎮壓法輪功的運動,事實上是在正規司法體系之外的非法行為,江澤民先發表
一封「給政治局常
委的信」,指示應結合黨、政、軍、警資源及司法系統,展開全面剷除法輪功之鬥爭,再下達所謂「江澤民同志的講話」通知後,便動用整部國家
機器,未經立法程
序通過法律,擅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決定」及公安部「六禁止通告」成立各級610辦公室,執行對法輪功群體滅絕行動,四處抓
捕法輪功學員,關
押監禁及酷刑折磨。並散布汙衊法輪功的言論、煽動民眾仇恨法輪功。還通令全國各級法院及律師協會,不得受理法輪功所提訴訟或陳情,阻絕剝
奪向司法機關立案 提訴之權限。在大陸地區發動對法輪功修煉者非法滅絕鎮壓,迄今歷時近12年,仍持續殘酷的進行中。


前述來台高幹黃華華、趙正永、王作安、楊松等人,都是協助江澤民執行對法輪功滅絕性迫害政策的主要幫兇,早就被「全球法輪功人權律師團」
蒐集相關犯罪證據,列為主要追訴之對象。


但是,法輪功對前述來台高幹提告的案件中其中兩件,都被檢察官以行政程序簽結,並未進入實質偵查。其理由係認為各該被告的「犯罪地」或其
「住居所」都在大陸地區,為我中華民國法權所不及,我國法院對之無管轄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和刑法第3條至第8條之管轄權規定,雖然都不及於犯罪人和被害人不是我國人民,且犯罪地不在我國領域內。
但嚴重侵犯人權而
為國際社會所不能容許之重大犯罪,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聯合國組織開始致力於世界人權保障的普遍化,陸續通過防止及懲治危害人群罪公
約、禁止酷刑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保障人權之重要法典,除將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等認定為國際重大違犯人權的犯罪外,對於這些嚴重違犯人
權的犯罪,也確立
實施「普遍管轄原則」,俾有效打擊和預防此類犯罪之發生。並且多國國內法直接將這些已成國際慣例法的規定在國內立法明文化,如西班牙便是
以其明文之普遍管
轄法律規定對發起鎮壓迫害的江澤民行使普遍管轄權,認為犯罪人和被害人是否該國人民,也不論犯罪地點是否在該國領域內,該國都應加以追 訴、審判及處罰。


國際特赦組織更力促各國對於「種族滅絕、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法外處決、強迫失蹤」等重大人權犯罪案件應實施「普遍管轄原則」。聯
合國人權組織在
「盧旺達國際法庭」、「波士利亞(Bosnia)國際特別法庭」、「Herzegovina國際特別法庭」審判中亦判定滅絕種族罪得適用 「普遍管轄原
則」。所以普遍管轄權已成為當前國際社會為打擊和預防國際犯罪的重要措施,而取得國際習慣法之地位。


我國去年更將原已簽署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民權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完成批准程序,並制定施行法正式實
施。而「民權」即
明文禁止酷刑與不人道懲罰或待遇,剝奪人身自由之「逮捕、拘禁」,只有在「依照法律所確定之程序」下進行,且必須是適當而非歧視性並符合
比例原則時,才能
被允許。中共迫害法輪功,除構成「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殘害人群罪」外,其踰越憲法及法律之抓捕監禁及酷刑對待,亦明顯違反兩公約之上 述規定。


基於捍衛人權,踐行國際法之職責及義務,對於嚴重侵犯人權為國際社會所不容之重大犯罪,實應破除疆界藩籬及主權迷思,適用「普遍管轄原
則」加以追究懲治,以伸張正義維護國際社會秩序。尤其兩岸同文同種,互動頻繁。邪惡的猖狂,更不能隔岸觀火,坐視不管。◇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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