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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2013/04/01 11:01:56瀏覽117|回應0|推薦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1 
0201453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31 條條文




第 14-1 條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附表十二之一之規定。

第 31 條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
           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 附表十二之一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doc
  • 附表十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師資資格.doc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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