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訂定「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 「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自 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檢送「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一 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 1份。 二、依立法院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做通案決議:「 ……地方政府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原則,亦應比照行政院制定 之注意事項辦理。據此,行政院制定年度年終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時 ,需納入上述原則。」 |
法規內文: |
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標準如下: (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 法委員比照支給)。 2、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 給。 3、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 費)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 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 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 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二)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標 準計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 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標準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 計數發給,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 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標準發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 訂定。 (三)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依前二款所定標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一 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 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 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 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 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一百零一年年度中退休(伍、職)人 員(含支領一次退休金、退職給與、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 與人員及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按一 百零一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 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一百零一年一月份退休人員,按一 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類推)。 (四)現職人員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或一百零一年退休(伍、職)、 資遣、死亡人員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 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 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五)一百零一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 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六)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 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 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 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百零一年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 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一百零一年年度中曾在職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款年資 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八)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依其一百 零一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乘以一 點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 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 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二月份所支薪酬 數額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例如日薪九八二元,一月至十二 月間計在職一八九日;其一百零一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 六、六三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個月×7/12)。 (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一百零一年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 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五、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但軍職人員部 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六、發給單位如下: (一)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 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其年終工 作獎金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四)行政院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新 服務機關發給;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由承接其退休業務之機關發給 。 七、年資採計: (一)軍公教人員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一百零一年在職 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一百零一 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 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 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 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 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二)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 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又留職 停薪在國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 ,其在原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 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 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 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 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 復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但其年終工作獎金有關復職前之 薪俸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 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八、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工作獎金不發或減發: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 )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 曠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 事由時,並依下列次序先後辦理;其後之事由不再處理: 1、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 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如屬因案停職人員未移送懲戒、或經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因 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者,不在此限。 2、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 積達一大過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3、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 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4、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 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5、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二)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教師 及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 用之縣轄市副市長、區長,如有違失之事實,得由各機關學校依 其適用之獎懲規定,參酌前款規定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 九、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及服替代役役男,比照 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 十、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 作獎金。 十一、一百零一年度中轉任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或 由該等事業機構轉任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者,其年終工作獎金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辭職轉任或奉(商 )調至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服務,至十二 月一日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按其辭職轉 任或奉(商)調時所支待遇標準及一百零一年實際在職月數比 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 中奉(商)調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 在職者,按實際調任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 十二、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支給標準由行 政院另定之。 十三、一百零一年度中調任駐外機構服務或原派駐國外調返國內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調任駐外機構服務 ,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由原服務機關按其 調任時在國內所支待遇標準及一百零一年在國內實際在職月數 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調返國 內,並派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者,按實際調任國內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 十四、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 ,各機關應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公營事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 十五、各機關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 (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但依 101年促進就 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