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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終獎金注意事項
2013/02/18 14:49:20瀏覽3428|回應0|推薦0
主管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機關: 行政院
發文日期: 102.01.24
發文字號: 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2159號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2.01.24
主  旨: 訂定「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
「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自
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說明: 一、檢送「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一
  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
  1份。
二、依立法院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做通案決議:「
  ……地方政府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原則,亦應比照行政院制定
  之注意事項辦理。據此,行政院制定年度年終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時
  ,需納入上述原則。」
法規內文: 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
      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標準如下:
(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
        法委員比照支給)。
     2、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
        給。
     3、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
        費)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
        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
        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
        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二)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標
        準計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
        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標準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
        計數發給,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
        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標準發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
        訂定。
(三)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依前二款所定標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一
      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
      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
      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
      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
      按規定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
      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一百零一年年度中退休(伍、職)人
      員(含支領一次退休金、退職給與、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
      與人員及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按一
      百零一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
      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一百零一年一月份退休人員,按一
      月份所支待遇標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類推)。
(四)現職人員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或一百零一年退休(伍、職)、
      資遣、死亡人員在職之最後一個月份,其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
      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按當月全月
      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五)一百零一年內有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
      務加給)減少之情形者,依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發。
(六)前二款年終工作獎金計算方式,如有競合情形時,得將薪俸、專
      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分項採計,以最
      有利於當事人之計算方式計發。
(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未再擔任軍公
      教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百零一年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
        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一百零一年年度中曾在職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款年資
        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八)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依其一百
      零一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乘以一
      點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
      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
      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二月份所支薪酬
      數額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例如日薪九八二元,一月至十二
      月間計在職一八九日;其一百零一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
      六、六三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個月×7/12)。
(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到職且於當月三十一日前離職,一百零一年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
      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五、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但軍職人員部
    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六、發給單位如下:
(一)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
      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其年終工
      作獎金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四)行政院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新
      服務機關發給;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由承接其退休業務之機關發給
      。
七、年資採計:
(一)軍公教人員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一百零一年在職
      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一百零一
      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
      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
      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1、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
        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
        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二)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
      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又留職
      停薪在國內受訓人員,如受訓機關可依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時
      ,其在原機關服務年資得予併計;結訓後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返回原機關服務者,受訓期間之年資亦得併計。帶職
      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三)因案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許其復
      職,及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
      分而復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薪俸部分,全額發給;專業加給
      及主管職務加給(含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當年實際在
      職月數比例發給。
(四)因案停職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先予復職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含
      薪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加給)得按先予
      復職後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但其年終工作獎金有關復職前之
      薪俸部分,仍須俟其刑事判決確定後,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於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後,再按停
      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八、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工作獎金不發或減發: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
      )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
      曠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
      事由時,並依下列次序先後辦理;其後之事由不再處理:
     1、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
        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如屬因案停職人員未移送懲戒、或經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因
        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者,不在此限。
     2、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
        積達一大過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3、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
        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4、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
        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5、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二)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教師
      及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
      用之縣轄市副市長、區長,如有違失之事實,得由各機關學校依
      其適用之獎懲規定,參酌前款規定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
九、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及服替代役役男,比照
    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
十、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不發給年終工
    作獎金。
十一、一百零一年度中轉任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或
      由該等事業機構轉任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者,其年終工作獎金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辭職轉任或奉(商
        )調至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服務,至十二
        月一日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按其辭職轉
        任或奉(商)調時所支待遇標準及一百零一年實際在職月數比
        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
        中奉(商)調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
        在職者,按實際調任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
十二、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支給標準由行
      政院另定之。
十三、一百零一年度中調任駐外機構服務或原派駐國外調返國內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調任駐外機構服務
        ,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其年資未間斷者,由原服務機關按其
        調任時在國內所支待遇標準及一百零一年在國內實際在職月數
        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各機關派駐國外支領外幣待遇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度中調返國
        內,並派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機關服務,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
        者,按實際調任國內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
十四、中央各機關所需經費,已列入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人事費內
      ,各機關應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公營事業機構與地方機關按其預算核列方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
十五、各機關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
      (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但依 101年促進就
      業相關措施進用人員,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本人認為以上都是白拿人民的辛苦錢﹗

想要合理拿,讓百姓富有的話,就是拿的合理,不然,就算只拿一毛錢?相信不是公務員(含眷屬)都不會太高興,更何況政府不是財政困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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