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勞保請求權限只有5年
2012/12/24 14:10:47瀏覽96|回應0|推薦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717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