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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草案
2012/08/13 11:30:17瀏覽311|回應0|推薦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189
勞安1字第1010146014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三、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業務主題/勞工安全衛生/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 地址:10346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837

() 電話:02-85902770

() 傳真:02-85902779

() 電子郵件:hygiene@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四年六月十二日發布施行,並分別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年一月三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八年九月七日及一百年十一月八日共十二次修正及一次增訂。

為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考分離」制度,及避免不肖訓練機構「假訓練真發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規劃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者,將其測驗方式由現行經訓練單位訓練後「自行辦理紙筆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書機制,改採由經遴選為合格之測驗機構以「電腦化統一測驗」方式辦理,俾提供勞工於參加管理類之訓練期滿後,有公正、便捷之測驗機制。

基於公平性原則,使符合資格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亦能依照平等原則申請為測驗機構,即訓練單位如設有結訓電腦測驗之試場及設備,並經遴選為合格之測驗機構者,則可配合規劃測驗期程,並依規定對訓練期滿之學員施予電腦化測驗及發證,無須再委託其他測驗機構辦理。爰擬修正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訓練單位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理類者,其測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機構辦理,另明定該測驗機構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俾符合實際需求與保障受訓學員及應試者之權益。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四條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者,其測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機構辦理。

第一項測驗試務及前項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第二十四條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第一項測驗試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者,其測驗應委託測驗機構辦理,不得自行測驗

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一、 為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考分離」制度,及避免不肖訓練機構「假訓練真發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依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者,其測驗方式將由現行經訓練單位訓練,並自行辦理紙筆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書機制,改採以「電腦化統一測驗」方式辦理,俾提供勞工於參加管理類之訓練期滿後,有公正、便捷之測驗機制。

二、 基於公平性原則,使各符合資格之訓練機構均能申請為測驗機構,即訓練單位如設有結訓電腦測驗之試場及設備,並經遴選為合格之測驗機構者,則可配合自行規劃測驗期程,並依規定對訓練期滿之學員施予電腦化測驗及發證,無須再委託其他測驗機構辦理。爰將第三項及第四項之項次對調,並修正為訓練單位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理類者,其測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機構辦理。另該測驗機構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俾符合實際需求。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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