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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出勤 應紀錄至「分鐘」
2012/08/13 11:10:09瀏覽128|回應0|推薦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189
勞動4字第1010131690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出勤工作紀錄」,其內容應包含覈實記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至分鐘為止,俾核算勞工之工資,據以作為核計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筆者以為,台灣勞工很可憐,勞委會只管「分鐘」這種小事,那些積欠工資的大事,勞委會長官不管?該管的是工時是否超時(包括打工),而不只是將工作時間記錄到多小的單位;該管平均工資為何不漲,而不是一昧地拉高最低工資。

殊不無知,訂法從嚴,執法從寛,只不過是讓老實人更吃虧而已。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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