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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2012/08/06 09:51:32瀏覽306|回應0|推薦1
最新訊息內容
訊息摘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公(發)布日期 101-08-02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10132
0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


第 7 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
           事宜。

第 11 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
           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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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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