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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華民國國家賠償重要概念與案例解析 ◎李志強聞國家損害損害賠償隨著國家職能的擴大與民眾權利意識的高漲;國家賠償的概念值得社會大眾重視!
2023/12/06 16:12:13瀏覽259|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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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華民國國家賠償重要概念與案例解析◎李志強聞國家損害損害賠償隨著國家財政的擴大與人民權利意識的高漲;國家賠償的概念值得社會大眾重視! https://blog.udn.com/alpineatks/180133928 國家損害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https://classic-blog.udn.com/alpineatks/180131805 台灣中華民國國家賠償重要概念與案例解析 ◎李志強聞國家損害損害賠償隨著國家職能的擴大與民眾權利意識的高漲;國家賠償的概念值得社會大眾重視! https://blog.udn.com/alpineatks/180133928

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科長) 

一、前言公務員違法行為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受到懲戒和負民、刑事責任;而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此乃我國憲法所明定者,亦是《國家憲法》賠償法(簡稱國賠法)之法源。   
國法於民國69年7月2日公佈,自70年7月1日施行,撥款已三十餘年,除建立國家賠償制度以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外,同時也促進公務員於執行職責近年來,由於民眾權利意識日漸高漲,引發凡黑心食品、道路坑洞,甚至是校園霸凌事件,多會聯想到國家賠償,致使申請國賠案件增多;因此政府機關、執行公務者,以及社會大眾應重視這一課題。
有於此,本文將釐清重要概念,同時輔以案例解析。 
貳、概念2一、國家賠償類型為保障人民權益,期能發揮補損之目的,國家賠償法基礎要件,亦即必須列在下列4種重要因果關係下,始符合國家賠償之條件: 
(一)公務員違法行為:這種有2種行為,第1種是公務員於履行職務無償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侵犯人民自由或權利者;第2種公務員怠於履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損害者。 
(二)公有公共設施缺陷:指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陷,導致人民、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者;常見的如道路不平、紅綠燈故障、生命交通號志障礙等,導致意外發生交通事故。
(三)受託無罪公權之人違法行為:受委託無罪公權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無罪公權時(含受託無罪公權之個人),因故意或過失行為侵犯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損害,上述人員亦稱之「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四)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犯罪:指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為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職務上之罪的案件3件,經處罰有罪確定者,適用國賠法。 
二、協議先行製度若視國家賠償法實施細則,不難發現章協議幾乎佔去六成篇幅,顯見協議先行製度是國家賠償法的第三個重點,其立意在於方便人民並尊重賠償義務機關,使此依國賠法之設計,人民遇有國賠事件,應先以書面形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該機關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四十日協議不成立等情況,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請求權人所得請求國家賠償之項目及範圍,系《依民法》相關規定,歸納本文相關法令及實務意見,說明賠償範圍如下: 
(一)被害人死亡,請求權人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項目為醫藥費(採實報實銷,以請求權人提出的醫療院所單據計算損害賠償之標準)、殯葬費(應以實際支出之費用同等,惟4仍應考慮考慮被害人當地之習俗、被人之身分、地位、生前經濟狀況與實際上無必要為據)及扶養費。此外,被害人之父母、雙方及品牌害亦得請求撫卹金。 
(二)被害人未死亡,若因國賠事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對尚未就業者,以行政院勞動部公佈的基本工資作為補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對已就業者,則以工資收入計算之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若遭不法行為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撫卹金。此外,法院曾判賠交通運輸費費用、醫療費、看護費及購買必要醫療用品所支出等費用。 
(三)有關財物之損害賠償部分,實務上係以行政院所公佈固定資產實際年限數表為計算標準,並依定率遞減法計算物之損害賠償金額。 
四、重建城鎮減免 
(一)損益相抵:因損害賠償係以履行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如果事實相同,則一方使債權人受到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利益者,應於所受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5必其損益相抵之結果尚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據實務所見,《軍隊撫卹條例》所撥款之撫卹金、被害人所獲依保險金等, (二)與有過失:依《民法》規定,受損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補充賠償金額或大象之。實務上認為國家賠償事件中,賠償機關應自行承擔被受害人與有過失的損失,亦即賠償機關應自行酌定雙方過失之輕重比例,以定額賠償金額。 
參、案例解析 
一、案情摘要 群眾某甲位於雲林縣北港鎮經營服飾店,門牌號碼為80號,鄰近84號的房屋則為他人所有。98年8月12日晚上約九點,84號房屋發生火災,經居民報案後,雲林縣消防局北港消防分隊隊員展開行動,於隔日凌晨派出一時左右將火勢暫時撲滅。某甲擔心尚有餘火燜燒,故要求消防隊將84號房屋內物品清空,並建議上方鐵皮屋頂,但未獲同意。當時消防隊留下4名隊員及1台消防車於現場,並於13日上午5時離。去謳料,84號房屋於13日上午7時許,再次冒出濃煙;經報案後,北港分隊約於半小時後到達行動,當時民眾再次發生6次要求消防隊將84個房屋內物品搬出,但消防隊員稱現場濃煙支隊水煙並無起火之虞但就在當天上午九點許,84號房屋再次起火,某甲緊急打電話報案,消防隊趕到現場時,其屋內物品已付其中一顆。某甲請求雲林縣消防局依《國家賠償法》包含損害賠償,有關98年11月6日函復拒絕損害,某甲遂服用損害賠償。
 二、最終結果 經法院調查認定,由於消防隊對第一次火災現場之殘火處理確實沒有,導致復燃發生,且第二次火災於報案後消防隊遲延救災,故有怠惰慢性疏散。 ,認定第一次火災餘火處理,不當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無公權力時,不依法侵犯人民權利;第二次火災救災過慢,則屬怠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得分因此消防局需賠償某另外,在損害賠償部分,因某甲所有之80號房屋物品內繁雜,難以逐項認定實際價值,且屋內停車場及物品,大部分已遭受燒毀或碳化剝落,故由法院審理審理一切情況,依據其心證初步認定賠償金額,最終雲林縣消防局賠償某甲本息85萬9200元。 
三、判決解析7國賠法,除公務員履行職責無償公權力時,因造成或過失違法行為侵犯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若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權利損傷,同屬國家賠償之範圍,本案例即是兩種情況均構成。   
本案主要爭議點有:
首先,第二次火災與第一次火災是否為同一火災之復燃,而可認為消防隊員在第一次火災中,對於殘火之處理確實不夠?現場指揮部及搶救作業任務》(註: 101年12月27日修改名稱為《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部及搶救作業任務》規定),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承接復工經專家鑑定,第二次火災肇因於第一次火災後天花板煙熱蓄積而復燃,結果延燒至80號房屋。   
再者,第二次火災經民眾報案後,北港分隊消防隊員有無全身出動救災之事? 根據《消防機關火場及指揮搶救作業內容》,警鈴響後白天60秒、夜間90秒內必須完成人車離隊,但經調閱119勤務指揮中心電腦檔案及通訊紀錄,北港消防隊消防人車離隊的時間相距報案之時間約6分鐘,顯著已違背開規定,更佛分該分隊當時尚有一個水庫車正在預定,當時急速出動,自有怠慢8個晝夜之疏失。   
最後,有關某甲請求賠償之損害範圍及金額為何? 法院綜合核實證據資料及現場其他照片,依燒毀物品固定使用年限,爰修改參考行政院發布之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數表、資產折舊率表,營利事業初結申報核准準則等規定,並依《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已證明受損害而不能證明其人數或證明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經法院計算其財物損失(含建物、屋內公園及其他物品),以及某甲5個月額外租屋之租金7萬5,000元,總計為85萬9,200元,還包含自訴狀撤銷本送達第二天(即99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法定遲延利息。
 肆、結語伴隨國家財政逐步擴大,個人與公權力之間的勢必高度形成緊密,而國家賠償關係可說與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清流月刊滲透國家賠償重要概念與案例解析 ◎李志強提醒民眾重視自身權益外,建議政府同時進行風險評估,藉以降低發生損害人民權益之可能性;一旦遇到國賠案件,若能處於協議級別完成補補,將可減輕相關程序並避免勞累,即落實為民服務之精神。清流月刊中華民百零三年八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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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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