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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判決不附理由是否違憲
2017/02/24 17:36:10瀏覽288|回應0|推薦2
日前,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法官論壇就陪審制抛出了「嚴重違憲」說。其理由為:因陪審制的判決是不附理由的,我很難想像不附理由判決在正當程序面前站得住腳,當然,除非修憲學美國憲法,明白規定人民有請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云云。如斯之觀點,我深深不以為然,許院長如真的那麼不懂陪審制,就不應如此表態。

判決不附理由,歐美不乏其例

雖然美國憲法有明文規定,人民有請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美國憲法並没有因此規定說,陪審團審判的判決都不必附理由或都仍需附理由。因此陪審團審判的判決不附理由,在美國顯然並無違憲問題,甚至美國許多刑案是經由被告選擇職業法官審判而不經由陪審團審判,職業法官的判決也仍不需附理由,依然没有違憲爭議。

陪審團審判的判決所以不附理由,是因被告有無犯罪,其認定之權專屬於陪審團;而陪審團在判決前的評議過程中,承辦此案的法官依法不能進入評議室,所以法官對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無從得知所有陪審員的心證是如何形成的。心證既非法官所形成,法官當然難以寫出判決理由,這應該是陪審團審判所必然呈現的情況,也就是判決不附理由。因訴訟法不可能要求陪審員此等素人法官自行提筆撰寫判決並載明理由。

目前全世界有幾十個國家採用陪審團審判,除了歐洲小國比利時,因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於2010年11月16日就Taxquet v. Belglum一案認定比利時法院的陪審團判決未提出定罪理由,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的公平審理原則,使得比利時先於上揭案件判決出爐前就修法明定陪審團的有罪判決要附理由外,其他採陪審制的國家並没有因上揭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而修改國內法要求陪審團判決必須附理由。因而,陪審團判決不附理由,並不當然違法,更無違憲可言。

甚且,不只採陪審團審判的判決不需附理由,即使在採參審制的國家,例如1941年改採行參審制的法國,雖然是由職業法官與素人法官即參審員一同認定事實,並由職業法官執筆寫判決書,其判決也不附理由。值得一提的是,法國對刑法上的重罪是採參審制,而且不但重案的第一審,其重罪法庭的參審(由3個職業法官與6個參審員組成)判決不必附理由,其第二審重罪上訴法庭的參審(由3個職業法官與9個參審員組成)判決,也同樣不必附理由,學說上稱為「重罪法庭判決不附理由原則」,法國最高法院就一向認為重罪法庭判決無庸附理由。而法國憲法委員會(大略相當於我國的大法官會議)於2011年4月1日的裁決中,也認為重罪法庭判決不附理由的規定並不違憲,根本不把上揭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當一回事。

判決若要附理由,最高法院和司法院都要受責

再回頭看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細查我國憲法及歷次憲法增修條文,都没有關於判決應附理由的明文規定,因此判決不附理由,似應無違憲爭議,至少大法官會議截至目前為止並没有相反的解釋。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3條雖然規定:「判決應敍述理由」,乃判決如未附理由,有時可以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而得以上訴最高法院。然而,不要忘了,判決應敍述理由只是一個原則,並非没有例外。我國最高法院多年來經常不附理由就認定上訴人的上訴書未敍述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也不管上訴人可能寫了幾十頁的上訴理由,最高法院大都四兩撥千金一句話說上訴未具理由,而最高法院從不認為自己的做法是違憲的。

此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針對協商程序規定:「協商判決,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顯然在刑事第一審程序,協商判決是完全不需要附理由的。考此一條文自2004年4月9日生效施行至今,從未有違憲爭議,而此一條文更是司法院當年起草送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如果違憲,司法院該被打五十大板。

因此,判決不附理由,未必就不合法,而充其量也只有違法而無違憲問題。至於要解決未來可能的違法,這只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定:「判決應敘述理由」即可。以許院長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式開議之前,就放話陪審制嚴重違憲,而明目張膽地主張參審制,不免讓大家懷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到底是玩真的、玩假的?而像我這樣主張陪審制的,來參加國是會議究竟為何而來?

PS:判決就算附了理由就當然不違憲嗎?也未必。
註:本文有參考林慶郎著《「從陪審團制」到「參審制」—以「判決無庸附理由」原則論之》一文,載《司法周刊》第1737、1738期,2015年3月6日、13日,網路文章〈陪審團的決定要講理由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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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5 01:11 【JPPHOT 的部落格】 張靜----判決不附理由是否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