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蔣介石總統都知道:……台灣不屬中國 洪哲勝
很多中國人都認為中國於1945-10-25前往台灣接受駐台日軍的投降,
中國就已經“收復”了台灣,因此,他們把1945-10-25稱為“台灣
光復紀念日”。
但是,中國之所以前往台灣接受日軍的投降,是接受了二戰打贏了的
同盟國麥克阿瑟將軍的戰後第一號命令,代表同盟國去受降、並接著
暫管台灣,等待戰後和平條約的簽署,根據和約的內容,決定被日本
放棄了主權的台灣的何去何從。
“受降─→暫管”台灣,和台灣主權的轉移完全無關。大家也知道,
英美法的共同接受德西之德軍的投降,也不表明,英美法的共同領有
德西的主權。美國在南韓和日本、流球的受降和暫管,亦然,不因受
降和暫管部分它國領土而獲得這些領土主權的轉移。
既然,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僅僅宣告“放棄、對於台灣的主權”
而沒有把它的舊有領土的台灣割讓給任何同盟國,在其後它和播牽去
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訂定的雙邊條約和其後又與統治中國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所簽訂的雙邊條約,也都沒有把台灣的主權轉移給兩者的條
文。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10-01建國以來,一直沒有在台灣的中華
民國中華民國。通過武力的爭伐,它只能“繼承”它搶得到的地區。
這是部分繼承。
另外,1945-10-25由當時代表中國的的中華民國政府派去台灣接受駐
台日軍的代表團,是合法的。因為:中華民國派往台灣的代表團,一
方面,它有著同盟國的授權;另一方面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有權代表
二戰的勝利國──中國。
但是,到了1949-10-01,中共佔有了當時的中國的幾乎全部土地而自
行建國,不再擁有中國這塊土地和人民的中華民國,就失去了它代表
中國的正當性。它的繼續“暫管”台灣,就讓它的統治屬於非法的
了。
結果:從1945到現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台灣,就有了下面三個具
有不同意義的階段:
◆1945-10-25~1949-10-01:中華民國政府(即中國政府)接受
同盟國的授權合法去台灣受降,合法暫時管理台灣;
◆1949-10-01~1996-03-23:中華民國政府(當時中國的合法政
府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非法(它已丟失中國的代表
性)擅管台灣。而這時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台灣,並不意味著
中國的統治台灣(因為統治台灣的並非是中國的合法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1996-03-23~:台灣人民首次普選,給中華民國政府授以了統
治台灣的合法性。從此,儘管“中華民國政府”的名稱被延
用,它不是第一期的代表中國的合法暫管者;也不是第二階段
的對台進行非法統治的外來政權;而是台灣人民的國家,一個
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
從上述鏈接,讀者可以閱讀到《自由時報》所揭示的《國史館解密.
蔣介石曾言“台灣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1949年1月12日蔣介石
《關於蔣中正電責陳誠記者會中“台灣為剿共堡壘”發言失當以中央
政策為主張免為人誤解》資料(有此文件的拷貝),蔣中正在信中對
陳誠表示: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
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
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可見,1949-01-12當時,蔣介石總統的見解和立場還是非常理智的:
當時中華民國政府派前並沒有“收復”台灣,作為二戰勝利之同盟國
的一員代表在台接受駐台日軍的投降並接著暫管〔文件當中,蔣介石
使用了比較正式的“託管”〕台灣、等待戰後對日和平條約去決定台
灣的未來地位。
這一篇短文表示,筆者肯定蔣介石在1949-01-12所說的“台灣法律地
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它
並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的說法。然後,筆者又論證了1949-01-12到
1949-10-01,蔣介石政府還是合法地代表中國託關著台灣。1949-10
-01,中華民國的領土除了幾個小島之外全部被中共“竊據”而被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領土。這時,台灣不但不是它的一部份,也
非中華民國的領土。可見,1949-10-01之前的中國(國號叫做中華民
國)比並未擁有台灣;而其後的中國(國號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都
沒有擁有台灣。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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