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侯寬仁起訴馬英九的理由是:特別費是「公款」,且應「全部用於公務」。
但是,同樣一個侯寬仁,於不起訴謝長廷及蘇貞昌之後表示:在謝蘇的「特別費帳戶裡」,「支出多於收入」,所以「不必管特別費是什麼性質」(按,亦即不論特別費是否「公款」),都不必再逐筆逐項細查細究,也都沒有貪汙的問題。
侯寬仁說:本案中沒有查到「贓物」,也就「不必管什麼叫做贓物」。這意思是說,不必再論特別費究竟是「實質補貼」或是「公款」了。但是,既然「不必管什麼是贓物」,如何查贓?
侯寬仁的說法漏洞百出。因為,馬案起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特別費是公款」,且應「全部用於公務」;但侯寬仁等怎可只因謝蘇的特別費帳戶「支出多於收入」,即未再逐筆逐項核對支出與「公務」是否有關,而逕自認定其「全部用於公務」?在謝蘇案中,侯寬仁等其實是根本「沒有查贓」,而不是「沒查到贓」;因為,只憑「支出多於收入」的理由,無論如何皆不能獲致「全部用於公務」的結論。
就馬案論馬案,至少侯寬仁的偵辦邏輯是自具自足的:首先建立了「特別費是公款」的前提,且否定了「大水庫」,所以逐筆逐項查究馬英九及其整個家庭的全部金錢收支,再判斷「特別費帳戶」是否「全部用於公務」。
但是,在謝蘇案中,侯寬仁等僅因「支出多於收入」即未再逐筆逐項細究,形同拋棄了「特別費是公款」的前提;因為,既是「公款」,卻未逐筆逐項細究,如何證實「全部用於公務」?又如何查得到「贓」?
謝蘇在市長或縣長任內,特別費「領據結報」(不需發票)的一半皆直接匯入私人帳戶(與馬英九一樣),但侯寬仁等以謝蘇帳戶「支出多於收入」,且採「大水庫理論」,即未再逐筆逐項細究;至謝蘇轉任行政院長或總統府秘書長,改以現金支領,侯寬仁等又說「委實無法追查其金錢流向及用途」。至於謝蘇特別費「憑證結報」(需要發票)的一半,侯寬仁等一方面認定均係「公務支出」,另一方面又稱為「保護隱私」而拒不公布細目。不僅如此,侯寬仁等又以「被告無須自證己罪原則」,一句話就免除了謝蘇自辯無罪的責任。
倘若以此與馬案對照,則何以馬案不採「大水庫理論」?何以馬案必須逐項逐筆清查?又難道國家制度對「匯入帳戶」或「支領現金」竟然課以不同的法律責任?又何以馬英九的「公務支出」即不受「隱私保護」而予全盤公布?更何以馬英九竟被褫奪了「被告無須自證己罪原則」?
這一切的雙重標準,這一切的政治操作,其主要根源皆因侯寬仁在馬案中將特別費認定為「公款」,且「應全部用於公務」;但在謝蘇案中,他卻公然拋棄了此一前提,竟稱「不必管什麼是贓物」,且既未細查相關金錢的流向及用途,則自然不知是否「全部用於公務」,以致未能追究謝蘇案的真相。
侯寬仁等在謝蘇案中未對「特別費」不需發票的一半究竟屬「實質補貼」或「公款」作出認定,顯已失職;如今竟然以「不必管特別費是什麼性質」(即不問其是否公款,及是否全部用於公務),來為謝蘇開脫,這更是公然的政治操作。
其實,特偵組偵辦謝蘇案,亦明明知道已陷於雙重標準;然竟辯稱馬案是「查黑中心」偵辦,謝蘇案則是「特偵組」偵辦,標準自有不同。但是,同樣一個侯寬仁,在查黑中心辦馬案時認定「特別費是公款,應全部用於公務」;但到了特偵組辦謝蘇案,竟然成了「不問特別費的性質,查不到流向與用途,被告無須自證己罪」。試問:連侯寬仁自身都不能「一體」,如何「檢察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