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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境內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2019/09/04 16:40:01瀏覽226|回應0|推薦0

u  境內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

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各項樣態報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以營利為目的,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營業人,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地址」、「會員帳號」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臺營業人則應就會員必要交易紀錄負保管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網路銷售營業人適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規定,如何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就不同登記情形及登記類別樣態列表如下:

網路賣家有心想要經營網路生意檢視如下

一、  如果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且無實體店面:

當月銷售額

是否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未滿新台幣8萬元

暫時
免申請

無需要課徵

無需辦理
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併

計個人年度

綜合所得額

【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

應辦理

稅籍登記

核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  營業人,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郵寄繳款書予營業人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由國稅局核定其所得額,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銷售勞務】超過4萬元,但未達20萬元

20萬元以上

應辦理

稅籍登記

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需以每2個月為一期自  動報繳營業稅(營業稅率5%)。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營利所得併

計個人年度

綜合所得額

芊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稅務問題//歡迎來電詢問:0929039613(孫小姐)

該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規定登載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應辦或已辦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留意辦理網路銷售登記事項或辦理變更稅籍登記期限及適用樣態,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de6f8edfc214943bf0425b6db4f7a08

財政部網路交易專區:法規參考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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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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