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本報記者陸倩瑤】 < />div> | 2008.01.18 05:36 am |
金管會昨天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新規定將隨房貸契約生效,但這是不平等條約,因銀行立不敗之地,借款人卻綁手綁腳,全看銀行臉色。 根據規定,房貸借款人申請債務協商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延遲繳付本息不得超過兩期;二以書面同意「依原契約按期還款」,貸款人兩者都須做到,否則銀行可以逕自拍賣房子抵債。 然而如果借款人還不出錢來,延遲繳納本息的「喘息期」只有兩期 (兩個月),能否在期限內完成協商大有疑問;另外,新規定強制借款人在「原契約」基礎上協商,試問又有什麼協商空間? 更吊詭的是,借款人因還款困難要求協商,可見原房貸利率或期數已難以負荷,金管會要求雙方在「原契約」基礎上協商,對於借款人而言如同雪上加霜,銀行卻取得「尚方寶劍」,談判時優勢占盡,甚至隨時可拍賣借款人的房子。 事實上,銀行基於成本與業務考量,不致於輕易拍賣房貸借款人的房子,房貸借款人與銀行之間仍有協商彈性;令人擔心的是,部分銀行為搶生意,房貸成數高達八成以上、甚至百分百,儼然成了房貸市場潛在地雷。金管會新規定,不盡然有利於「好」銀行保障債權,卻可能為鋌而走險放款「壞」銀行大開方便之門,為求「自保」動輒處分抵押品,變相鼓勵銀行賺黑心錢、遊走灰色地帶,消費者權益淪為祭品。 消基會、消保會 都說不合理 針對金管會最快在今年四月上路的自用住宅貸款債權新規定,消基會痛批「根本是逼貸款人走上絕路!」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貸款人一旦兩期房貸逾繳即喪失與銀行債務協商的權利,且房子恐怕還會被拍賣抵債,規定明顯傾向銀行業者,對貸款人無疑是雪上加霜。「金管會沒有徵詢消費者的意見就讓新制上路,往後恐怕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應將消費者納入協商機制,草案有待重新檢討。」 消基會不排除廣泛徵詢消費者與學者專家意見,共同討論合理期限,並召開公聽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另外,因該規定是附屬在房貸契約上的房貸定型化契約基本條款,消基會認為新規定對消費者不公平,恐違反消保法的誠信原則。 消保會也認為,兩期房貸逾繳的規定不合理,違反誠信原則。 【2008/01/18 聯合報】@ http://ud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