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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名人醜聞談公關危機處理(證據力法則篇)
2009/12/03 23:03:48瀏覽754|回應0|推薦3

2009年冬季,國內外相繼有媒體大陣仗揭發名人偷情事件,幾成全民茶餘飯後討論話題。筆者有感於這些事件因其相關當事人危機處理的方式不同,對其名譽、事業的傷害影響程度也大為不同,故特撰文就以上案例及個人處理名人醜聞親身經驗,分享名人乃至一般民眾的危機處理法則。

作者:鄭匡博 http://blog.udn.com/ad5897taipei (本文僅供網友線上閱覽,禁止以任何形式轉載、引用、出版、重製及應用於教學、商業等行為)

個人認為危機處理最重要的關鍵,在於他造所持有的證據力之強弱!單憑個人局部所見所聞所臆測,不足為證據;於非公開場合,採不正當方式所錄影、錄音之證據,在法庭上不具證據力,且為違法,還會吃上妨害秘密罪等官司。因此,合法取得、直接的證據,證據力為強;反之,為弱。兩者的危機處理方式也大為不同。

在證據力強的情勢下,以立委吳育昇案為例,其在公開場合被拍到與孫仲瑜約會,出入Motel,證據直接、合法,鐵證如山,一昧硬拗下去,也沒人會相信,只會徒為人所不齒,繼續扣分下去;因此,以坦言求停損,道歉求原諒為上策,其技巧為:以創造法律模糊空間,選擇性的招認,並道歉,放低姿態請求各界高抬貴手,不要去叨擾其他相關人等,以及藉閉關反省,躲避媒體,以拖待變,暫避風頭。

其言:「一切就如你們所想像」。並非是完全招認,以釋各界疑慮,而是藉由多方認知的不同,在法律上自保。其另解為:世俗的人,會認為我們上賓館一定是上床做愛;而仁人君子則會認為我只是想重溫初戀純愛的感覺,可礙於是公眾人物,不想被發現,是故去Motel,找一隱密、浪漫的地點以便談情說愛,我們是蓋棉被純聊天而已,並無做任何肢體上接觸。蓋法律通姦罪的認定,係以性交罪證確鑿為要件,故無性交則無罪責,僅為道德上瑕疵。

證據力弱的案例為,個人曾中途介入去處理一件名人醜聞,此案為名人A因事故受傷就醫,因驚動到警方,故被媒體探知而到場詢問,A之發言人對外宣稱,名人A是因熱心幫好友調解婚姻紛爭,不幸在勸架中意外遭波及而受傷就醫。熟料事後在媒體查證下,有民眾向媒體爆料,其實A是因介入 B男婚姻,遭對方元配捉姦,才在拉扯中受傷就醫的。之後,不斷有新的爆料出現,對A的名譽一再造成重傷,其陣營雖不斷出面否認澄清,卻是越描越黑,竟無法自圓其說。

這個案子其實先期就做了很好的危機處理,統一了各造的說詞,有B男及妻背書,並由發言人統一對外說明。可惜其陣營應對媒體與爆料者,竟過於軟弱,不知捍衛自己權益,以致一路處於被動、挨打的局勢,任由負面新聞不斷地被報導。

我介入了解後,分析此案乃屬密室事件,不論名人A陣營說法是否屬實,反正實情只有當事人三方知道,只要三方統一說詞,就不應有問題才是。至於媒體上不斷的爆料,僅為媒體訪談B男友人、大樓鄰居、保全與鎖匠等,局部所見所聞所臆測的傳聞,缺乏直接、合法的證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是故我立刻要求A陣營再發一則簡短而強硬的聯合聲明,首先再次重申,A乃勸架之故受傷,B及其妻可為證,其餘外界傳聞皆屬不實,對此,我方對相關媒體、爆料者保留法律追訴權。並自即刻起,若再有人士散布此等不實言論,我方將立即提告,及附帶巨額民事求償。此聲明以書面與電話方式送達至各媒體及相關爆料者,並委請與我方友好媒體務必刊登此聲明,因為知道大部分媒體在收到聲明後就不會再有任何相關報導,果然此聲明一出,所有紛紛擾擾便馬上平息了。

其實,不僅是名人的隱私或弱點,容易成為外界輿論攻訐與獵殺的對象,一般上班族、民眾又何嘗不是如此?在職場的競爭上,當有陷害之言論或真實的不倫情事藉由一些媒介散布,一旦己身危機處理不當,豈不丟官丟差或升遷無望?

以下為我個人針對遭受外界輿論質疑時,所研擬之危機處理流程:

鄭匡博公關危機處理SOP

第一、不要閃避,不正面回答是與否:

一般人遭揭不欲人知的隱私,常情就是閃避或極力否認。但是態度上越閃避,就會讓他人越覺得有問題,反而更極力去挖掘、查訪。應力持神態自若,不正面回答是與否,因為如果正面去回答問題,則容易把話說死,萬一對方掌握齊全的事證,加上刻意的誤導佈局,即會用所謂擠牙膏式之法,一步步把你玩死,搞到人格破產。是故,回答應保有模糊的空間,如用:我個人的認知不盡然如此、我印象中沒有、我們是好朋友、日久見人心、外界自有公斷、司法會還我公道等語。

第二、爭取緩衝時間,準備開戰:

在尚未全盤準備好之前,不宜對外做明確性發言,可回答:針對此問題,我方還在深入了解中,稍後我方將馬上召開記者會回應。以爭取緩衝時間,做好開戰準備。

第三、判斷對方所持證據力強弱:

第三之一、對方證據力強,直接、合法,鐵證如山,則技巧性以法律模糊空間用語認錯,避開重傷害,並道歉,放低姿態請求原諒,給予改善機會。

第三之二、對方證據力間接、非法,而致薄弱,則一方面要極力封鎖、反擊其散布;一方面要統一我方各當事人之說詞,並合理化其行為。

第四、統一說詞與單一發言人代表發言:避免人多口雜,訊息混亂與破綻百出之失。

第五、運用法、術、勢 封鎖不當、不利於己之言論:使用法律追訴、民事求償;利用權勢、人脈,阻止媒體、爆料者散布不當、不利於己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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