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4款
2009/06/20 22:42:21瀏覽34720|回應1|推薦6

這是一個令人生氣的條款~『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4款』:

人行道、騎樓設有禁停標誌路段(含已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路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規定舉發,如該人行道、騎樓同時劃設機車停車格,應針對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外車輛依上開規定舉發。

相關連結:機車停放未設置禁停標誌之騎樓、人行道可否取締拖吊?

2009/06/20 下午在台北市開封街靠近28巷的騎樓上,我停妥機車...吃飯去

當我要回家走到停車處去的時候發現~機車被拖吊了...

地上留下不清楚的紅色粉筆字跡...仰德拖吊場電話XXXX-XXXX 後來有好心的路人

協助終於看清電話號碼2396-5123奇怪騎樓不能停機車嗎...而且發現旁邊巷內紅線區

竟然有多輛機車停放,沒有被拖吊???

打了電話詢問拖吊場,我就問底保管場地址,然後說我要申訴這樣的情形。

恰巧也有別人跟我一樣停在騎樓被拖吊了,所以就一起搭車到了保管場!

到了保管場,我就直接問申訴方式,那小姐說:我幫你問過了這個巷子是防火巷,

所以不會被拖吊...停在有紅線的巷道不會被拖吊,停在騎樓會被拖吊???

這是什麼道理阿!還有拖車司機也出來說,巷道內是不拖吊的...

防火巷被停了亂七八糟,應該是整頓的重點吧。萬一發生事故,救援起來不是

困難重重???

最後我還是寫了申訴單,我違規是事實,但是旁邊也有違規,但是沒有被拖吊;

還跟我解釋半天,我相信拖吊業者是執行違規行為拖吊,不應該解釋違規行為。

解釋違規應該由交通警察來說明...拖吊場瞎起鬨幹啥米呢???

( 心情隨筆單身日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991120&aid=3061279
 引用者清單(1)  
2014/09/23 18:20 【udn】 購買前先比價!交通 處罰 道路 條例比價

 回應文章

非完美染色體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機車停放私有產權之防火巷能不能取締?
2009/06/22 08:57

(一)本局執行違規停車取締工作係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合法設置之標誌、標線為依據,對於違規停放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道路範圍之車輛,執勤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製單舉發、拖吊移置。
(二)關於防火巷是否屬私有產權部分,尚需協請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及本市建築管理處進行現場會勘,方能判斷是否屬『道路範圍』,如非屬道路範圍,執行取締恐有爭議,本局將請各單位依上開規定辦理。

刊登單位:本分局交通組
聯絡電話:27903470

相關連結:機車停放私有產權之防火巷能不能取締?


一個意外的轉彎
你的人生將會有全新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