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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0 22:42:21瀏覽34720|回應1|推薦6 | |
這是一個令人生氣的條款~『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4款』: 人行道、騎樓設有禁停標誌路段(含已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路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規定舉發,如該人行道、騎樓同時劃設機車停車格,應針對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外車輛依上開規定舉發。 2009/06/20 下午在台北市開封街靠近28巷的騎樓上,我停妥機車...吃飯去 當我要回家走到停車處去的時候發現~機車被拖吊了... 地上留下不清楚的紅色粉筆字跡...仰德拖吊場電話XXXX-XXXX 後來有好心的路人 協助終於看清電話號碼2396-5123奇怪騎樓不能停機車嗎...而且發現旁邊巷內紅線區 竟然有多輛機車停放,沒有被拖吊??? 打了電話詢問拖吊場,我就問底保管場地址,然後說我要申訴這樣的情形。 恰巧也有別人跟我一樣停在騎樓被拖吊了,所以就一起搭車到了保管場! 到了保管場,我就直接問申訴方式,那小姐說:我幫你問過了這個巷子是防火巷, 所以不會被拖吊...停在有紅線的巷道不會被拖吊,停在騎樓會被拖吊??? 這是什麼道理阿!還有拖車司機也出來說,巷道內是不拖吊的... 防火巷被停了亂七八糟,應該是整頓的重點吧。萬一發生事故,救援起來不是 困難重重??? 最後我還是寫了申訴單,我違規是事實,但是旁邊也有違規,但是沒有被拖吊; 還跟我解釋半天,我相信拖吊業者是執行違規行為拖吊,不應該解釋違規行為。 解釋違規應該由交通警察來說明...拖吊場瞎起鬨幹啥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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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單身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