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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
2010/01/12 19:37:51瀏覽482|回應0|推薦1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
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書狀費 每張80元
書狀工本費 每張80元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5元
電腦列印:每張20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15元
人工描繪:每筆40元
電腦列印:每張20元
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每張10元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10元,限時20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閱覽費 每筆(棟)20元,限時5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分鐘10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20元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人工影印:每張5元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10元,限時3分鐘
列印各項查詢畫面 每張20元
信託專簿閱覽、抄寫或攝影 每案20元
限時20分鐘
信託專簿影印 每張10元


◎登記費
登記費
收費項目登記費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權利變更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份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權利書狀補給、換發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份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標示變更登記 免費
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免費
更正登記 免費
消滅登記 免費
塗銷登記 免費
更名登記 免費
住址變更登記 免費
限制登記 免費
備註:
  1. 各項收費標準係依土地法第六十五條、六十七條、七十六條、七十八條、七十九條之二、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八四七四一九O號函及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台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五七九號函訂定。
  2. 登記費未滿一元者,不予計徵。
  3. 就共同擔保物增加部份設定登記者,免納登記費。
  4. 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免納登記費。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收費項目登記費備註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者,加收複丈費之半數。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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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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