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項目 | 登記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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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無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者,加收複丈費之半數。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