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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方代表在那裡?
2011/04/14 22:02:59瀏覽179|回應0|推薦0
職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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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聞 -保全業保全人員工時規範共識出爐,勞委會提供勞雇雙方參照辦理
本站訊2011/04/14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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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各界所關注之保全業保全人員工時規範,勞委會本(13)日經廣徵勞、雇團體及地方主管機關之意見,業獲致相當共識,將於近日內訂頒審核參考指引,提供勞雇雙方及地方主管機關參照辦理。

勞委會指出,現行實務上保全業保全人員之工作時間確實過長,必須重新規範並予導正,避免危害勞工之健康,影響勞工之福祉。為有鑒於勞動法令規範之調整,應併盱衡行業之特性與勞動現況,衡平勞雇權益,作最妥善之考量,避免對勞資關係及勞動市場產生過大衝擊。為導正誤用、濫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事,勞委會本(13)日特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主管機關,針對保全業保全人員之工時規範交換意見,獲致以下具體共識:

一、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該條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人員資格應符合規定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

三、約定書應記載工作內容與工時安排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 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五、確保例假休息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六、維持適度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七、工作負荷重、勞動密度大之工作應參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預防過勞對於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累積之評估標準,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

勞委會語重心長的表示,每個勞工的背後,都是一個家庭。長期超時工作,對勞工之健康將產生重大危害,也影響勞工家庭生活的維繫,希望勞雇雙方都能體認政府保障勞工健康福祉的用意。勞委會亦將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勞基法第84條之1契約之核備,必須負起責任,嚴格把關。至於各地方主管機關在符合審核參考指引之前提下,如依權責就個案之審核事項有更細緻或對勞工更有利之具體規範,勞委會亦將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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