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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3 18:59:56瀏覽777|回應0|推薦4 | |
拜莊國榮之賜,「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又再度浮出抬面,這批人不只是各級學校的燙手山芋,更是台灣教界最令人頭痛的大問題! 政大校教評會依教師法十四條規定,將「小孬孬」、「X女兒」、「哭著回家找媽媽」的 教師法雖明列「不適任教師」若有「教學不力」或「行為不檢」時,相關單位可處以解聘、停聘、不續聘的罰責,但條例模糊,意涵混淆,剛好成了「不適任教師」的保護傘。 「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通常還有羞恥心,但「行為不檢」的「不適任教師」就……麻煩啦!何謂「行為不檢」?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為避免對簿公堂,學校通常以法院定讞為標準,但漫長的法庭公審,受害的學生只能將淚水往肚裡吞。 有魄力的校方或家長會想要快刀斬亂麻,立即解除學生的苦難,就得頂著長期上法院互控的麻煩,有時不小心未將証據保留,還有可能惹上刑責,因此有哪位校長或會長膽敢為校除害? 教師法第十四條中的「不續聘」究為何意?一樣是法條模糊的地方, 連政大這樣高等學府的副校長及教評會都搞不清楚,更何況其他的中小學校長及教評會?難怪台北市教育局將催生「專業評鑑及不適任教師處理自治條例」,希望能更妥善地解決「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當然此舉一定被教師會阻擋。相當然耳,法條越明顯,教師的保障就越薄弱,教師會怎能放行? 但,如罵學生「白痴」、「畜牲」、「去死死好」……之類的不雅語彙,或不達令人髮指的性騷擾(非性侵害行為),卻令學生反感,嚴重影響學習效果……等的不檢行為。扯上抬面時,老師的辯解辭無奇不有,要脫罪也不難。 惹禍的老師只要拉隴家長會成員,買通教師會成員,甚至委請牙尖嘴利的不肖律師虛張聲勢,擺出校園霸王的嘴臉,導致校長不敢吭氣,家長會不願多嘴,教師會禁聲,即可全身而退。 食髄知味後,該類教師變本加厲,越混,手段越高明!因為,只要針對某特定學生,不致引起公憤,小心別讓輿論參與,有誰奈他何?台灣中小學校還真是這類行為不檢教師的天堂哩…… 【註】這類教師尋找的特定學生多為「三低家庭」(低學歷、低收入、低成就),因其社會支援薄弱,反抗能量小,剛好成了最佳標的,比公務員出差喝花酒省錢多啦!有變態者,努力取得教師資格就為此!因此,不修正教師法,就如同將這批弱勢學生送為俎上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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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