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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台灣高等法院就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自訴誹謗案件所為刑事判決之不當
2013/04/15 17:14:36瀏覽382|回應0|推薦8

緣由:

正覺教育基金會於100年1月間,分別於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解喇嘛教的根本教義」一文(註:二篇文章內容相同,僅標題有異,下稱正覺刊文),同年四月間,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暨其董事長達瓦才仁認為上開文章最後一、二段(附表一、二)妨害渠等名譽,對正覺教育基金會前董事長蕭平實提起誹謗罪自訴。初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判決不受理,自訴人等向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灣高院)提起上訴,經台灣高院發回台北地院更審,由同一法官李殷君重審後,改判:「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告不服該判決,依法聲明上訴,頃台灣高院合議庭法官王國棟、童有德、江翠萍以101年上易字第2538號判決,認定附表二部分內容構成毀謗罪,主文諭知:「原判決撤銷。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判決理由中就此段文字內評論達瓦才仁抹紅正覺基金會部分,認定不構成毀謗罪),惟該判決(判決全文認定之事實要旨及主要理由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判決節要) 故為偏頗自訴人達瓦才仁,斷句取義,前後理由矛盾,以臆測方式認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不符刑事訴訟程序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更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有關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顯有諸多重大瑕疵。為讓社會大眾瞭解真相,爰舉其大者評析於后:

壹、

高院判決謂:「再參以被告自承精研喇嘛教書籍等語,佐以經常為文批判藏傳佛教,及能得悉西藏宗教基金會網站及台灣圖博之友會轉載上開西藏宗教基金會反駁正覺基金會公開批判藏傳佛教之文章,則其對達瓦才仁所代表之基金會名乃『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應知之甚多,惟其於上開文章卻以達賴基金會稱該基金會,其主觀上顯有讓閱讀文章者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達賴同視之意,其發表、刊登上開文章,主觀上有影射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藉由達賴嘛來台,為莫拉克風災辦理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斂財之意至明。」(見判決書第6頁第11行至20行)查:

任何人為行文方便且避免文章過於冗長,對於特定名詞大都會使用簡稱,以正覺基金會所刊登「喇嘛的無上瑜伽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一文為例,為行文方便乃簡稱「正覺刊文」;正如同高院判決將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簡稱為「正覺基金會」一樣,並無有特殊的目的及意涵。且中天新聞亦簡稱自訴人為「達賴基金會」,試問將自訴人簡稱為「達賴基金會」有何不妥、不當、不宜之處?詎高院判決竟謂被告蕭平實明知自訴人之全名為「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卻於正覺刊文以達賴基金會稱該基金會,其主觀上顯有讓閱讀文章者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達賴同視之意。高院判決書之論述及推理可謂已達「隨心所欲」之地步,荒謬至極,其「獨具創見」,確屬滑天下之大稽。試問,簡稱自訴人名稱為「西藏宗教基金會」或「達賴基金會」究有何差別?台灣高院於調查及審理程序未曾詢問被告蕭平實,何以使用「達賴基金會」之簡稱?毫無任何證據,即率爾「自行想像」,僅憑簡稱之不同,即判別被告有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達賴同視之意,意謂,祇依簡稱不同即可認定被告主觀之犯意,台灣高院承審法官應可獲頒現代「福爾摩斯」獎,簡直是「竹竿接菜刀」,荒唐至極。此真為現代法治社會「刑事庭」法官所為?實令人難以想像!

再者「正覺刊文」載明:「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所謂「來台」當然係指在境外的達賴喇嘛,而與達賴基金會無涉;況且達賴基金會係依中華民國法律所設立,本來就「在台」何需「來台」?且「達賴基金會」屬財團法人,而達賴喇嘛為自然人,一般有通常知識者皆能分別其不同,無有同視之可能。尤有甚者,台灣高院更進一步據此認定被告蕭平實主觀上有影射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藉由達賴來台,為莫拉克風災辦理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斂財之意。該判決「斷句取義」,故為扭曲「正覺刊文」之原意,毫無推理過程,天馬行空恣意認為被告主觀上有影射自訴人「達賴基金會」藉機斂財之主觀犯意。就常情而言,某人為評論某A,如因不便不敢或不願直接論評,乃藉由評論某B以達影射某A之目的。就本件而言「正覺刊文」既已直接指述達賴喇嘛藉祈福法會名義來台撈錢,何有以評論世界知名「大角色」達賴喇嘛以影射名不見經傳的「小角色」達瓦才仁之理?且判決既認被告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達賴「同視」之意,又何影射之有?高院判決理由顯然前後矛盾。

貳、

高院判決謂:「惟其信徒眾多,且被告經常為文批判達賴及藏傳佛教,對達賴及藏傳佛教之訊息自有相當之注意,其信徒得悉理應會告知被告,參以被告上開文章復將西藏宗教基會、達瓦才仁、達賴、喇嘛教同視,實難想像其為上開文章時,不知達賴上開祈福法會係西藏宗教基金會辦理,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不知云云,實難採信。」(見判決書第7頁第一行至第六行),然查:

本件台北地院判決以自訴人主辦達賴來台法會,業經聯合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報導為由,認定「自訴人主辦來台法會事宜屬公眾週知之事實。」台灣高院審理中,辯護人迭舉最高法院判例之意旨,以駁斥台北地院所認定「眾所週知」之事實。台灣高院悉知如再認定「自訴人主辦達賴來台祈福法會」屬公眾週知之事實,恐為學法人所恥笑,乃另闢蹊徑,改弦易轍,以上開不當理由逕認被告應知達賴來台祈福係西藏宗教基金會辦理。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文規定,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應以證據為憑,任何稍有常識之人亦知曉此理。然台灣高院無有任何證據,以臆測、想像之方式認定犯罪事實,其推理方式為:被告信徒眾多→信徒得悉理應告知被告→所以被告知悉達賴來台法會係自訴人舉辦。該事實之認定全憑承審法官之自意認定,完全悖反常理及經驗法則。試問:有何證據證明被告之信徒知悉?有何證據証明被告之信徒將該事實告知被告?又達賴來台祈福法會何人所舉辦?屬芝蔴綠豆小事,無足輕重。例如:周杰倫、Jolin的演唱會,主角是周杰倫或Jolin,至於何人主辦,歌迷根本不想知悉,亦不會知悉。本件亦是同樣狀況。被告所關切者,達賴喇嘛是否藉祈福法會來台撈錢?是否又在傳播邪淫的教義?觀乎被告蕭平實每二個月即需出版一本書,亦需每週公開講經及教授佛學課程;倘被告之信徒須將枝微末節小事向被告報告,則被告尚有時間可講經說法及寫作佛法書籍乎?台灣高院判以信徒「理應」告知被告為由,而遽以認定被告知悉該事實,殊令人驚歎承審法官的「自由心證」可謂廣大無邊,倘每個法院皆得如此認定犯罪事實,則刑事訴訟法及一切證據法則皆可廢矣!

參、

台灣高院判決謂:「顯見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三)所刊登、發表之文章,除原於自由時報及聯合報刊載之內容外,另加載附表(一)(二)之內容,係因不滿西藏宗教基金會所轉載及發布之上開文章內容,因而發表上述言論甚明。難認被告上述言論,係出於善意而發表。」(見判決書第9頁第14行至18行)

按任何人發表評論或文章,有可能自身主動發表,亦有可能係回應他人之論述或文章,以澄清事實。因此無論係主動發表或被動回應而著文,均與是否善意發表文章無涉,非可僅因發表文章者係被告被動回應,即認係因不滿而發表言論,進而認定係非出善意而發表。倘台灣高院的推理方式得以成立的話,凡是回應他人文章者皆因心生不滿而為,均非屬於善意而發表言論。則西藏宗教基金會在其網站上貼文,回應反駁正覺基金會之文章,並指稱正覺基金會接受大陸官方奧援及與大陸官方關係密切等語,更屬因心生不滿而為,非屬善意發表言論。台灣高院顯然「厚」西藏宗教基金會,而「薄」正覺基金會。試問:台灣高院依何證據認定被告心生不滿?依何據認被告非屬善意發表言論?

肆、

台灣高院判決謂:「況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復非等同藏傳佛教達賴喇嘛,從而即被告因上開資料主觀上認達賴、藏傳佛教斂財,亦難憑此率爾斷定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藉辦理上開法會斂財。」(判決書第11頁第20行至23行)

台灣高院為達枉曲判決正覺基金會代表人即蕭平實有罪之目的,以致前後理由矛盾,先謂被告主觀上顯有讓閱讀文章者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達賴「同視」之意,亦即三者同一;後則改稱: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復非等同藏傳佛教達賴喇嘛;同一判決文中前後矛盾不一。台灣高院為羅織罪名,認定被告於「正覺刊文」影射自訴人藉辦理達賴來台法會時,即將三者「同視」,然在認自訴人是否藉法會斂財時,即將三者切割,「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殊難不令人慨歎!

伍、

台灣高院判決謂:「依上,被告發布上開文宣前,未為任何查證,僅憑其主觀認藏傳佛教教義詭異,非正統佛教,及有報導指其收受供養及法會之名大賺私利,率爾發表上述言論,其過程實出於重大輕率,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從免除被告應負刑事誹謗罪責。」(判決書第12頁第2行至第7行)

按自訴人藉辦理達賴來台祈福法會之際,廣收信眾供養,此有中天新聞台報導稱:「信眾供養埋單,達賴基金會負擔減輕」,該證據,辯護人業於101年11月21日辯護意旨狀呈庭(上證八),此外,任何人皆可連結至YOUTUBE查證。因此,自訴人確有藉辦法會之機會,廣收信眾供養,可謂有憑有據。然台灣高院對該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一概視而不見,挈置不論,率爾認定被告出於重大輕率而發表言論,殊難令人不質疑台灣高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陸、

因台灣高院判決認定事實悖反常情,理由前後自相矛盾,重大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有不適法則及適用不當之違法,被告將循法律途徑聲請最高法院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及提起再審之訴。

柒、

案判決純係就「正覺刊文」最後一段之論述,擷取部分文字認定被告構成誹謗罪,同段文字論述自訴人抹紅正覺基金會部分則經認定未構成毀謗罪。至於「正覺刊文」其他部分──有關喇嘛性侵婦女新聞摘要及喇嘛詭異法大解密,證明喇嘛教非屬佛教之評論,未經自訴人提起自訴,非屬法院審理範圍;由此亦證明自訴人「達賴基金會」及達瓦才仁均已默認「正覺刊文」此部分內容真實無訛。正覺基金會呼籲「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 ,並揭櫫 「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之真相,確屬菩薩悲憫眾生公益之舉!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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