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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用顏色註記的條文,請網友看看立法委員,是否有濫權(立法凌駕於行政之上)及違憲之餘!
2008/06/07 01:18:20瀏覽338|回應0|推薦1

請朝野政黨的中央民代看看憲法第五章行政和第六章立法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五十七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五十八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第六十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六十一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立法

第六十二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六十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五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六十六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第六十七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六十八條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六十九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七十一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七十二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七十四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十六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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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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