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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朝野政黨的中央民代看看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如下:
2008/06/06 22:43:23瀏覽466|回應0|推薦1

請朝野政黨的中央民代看看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如下:

第 二 十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取 得 外 國 國 籍 者 , 不 得 擔 任 中 華 民
        國 公 職 ; 其 已 擔 任 者 , 除 立 法 委 員 由 立 法 院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 鄉 ( 鎮 、 市 )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 內 政 部 、 縣 政 府 ; 村 ( 里 ) 長 由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解 除 其 公 職 外 , 由 各 該 機 關 免 除 其 公 職 。
但 下 列
        各 款 經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 不 在 此 限 :
            一 、 公 立 大 學 校 長 、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與 研 究 機 關 ( 構 ) 首 長 、 副 首 長 、
                研 究 人 員 ( 含 兼 任 學 術 研 究 主 管 人 員 ) 及 經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或 文 化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社
                會 教 育 或 文 化 機 構 首 長 、 副 首 長 、 聘 任 之 專
                業 人 員 ( 含 兼 任 主 管 人 員 ) 。
            二 、 公 營 事 業 中 對 經 營 政 策 負 有 主 要 決 策 責 任 以
                外 之 人 員 。
            三 、 各 機 關 專 司 技 術 研 究 設 計 工 作 而 以 契 約 定 期
                聘 用 之 非 主 管 職 務 。
            四 、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依 組 織 法 遴 聘 僅 供 諮 詢 之 無 給
                職 委 員 。
            五 、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員 , 以 具 有 專 長 或 特 殊 技
        能 而 在 我 國 不 易 覓 得 之 人 才 且 不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之 職 務
        者 為 限 。
            第 一 項 之 公 職 , 不 包 括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未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之 教 師 、 講 座 、 研 究 人 員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 擬 任 本 條 所 定 應
        受 國 籍 限 制 之 公 職 時 ,
應 於 就 ( 到 ) 職 前 辦 理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 並 於 就 ( 到 ) 職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完 成 喪 失 該 國
        國 籍 及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 從 其
        規 定 。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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