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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智已開,當權者盲,反滲透法與社維法的濫權
2020/01/03 17:25:04瀏覽770|回應0|推薦6

民智已開,當權者盲,反滲透法與社維法的濫權

民進黨在2019犯下最大的錯誤,就是強行通過反滲透法
民進黨當真將現在的台灣人民當作60年前人民民智未開,法制觀念不足的年代嗎?
看看近日的幾起社維法的案件,
1)90幾歲的老奶奶面對警察上門騷擾,都知道可以隔著鐵門問清楚警察來意為何,而不是一見警察就腿軟,就開門屈服,
 還打開手機進行直播錄影搜証
2)一個陳媽媽被電訊警察要求前往應訊時,到一個未掛單位名牌之地點,都知道先電話告知友人,如多久未再聯絡,
 就通知其子,已被關押的消息,應訊其間電訊警察試圖誘導証詞,都被其視破,不隨警察說法輔合
3)另一個婦人門口被貼上應訊通知,交由其子女向媒體爆料,如此未經檢察官正式通知的提訊,造成當事人的困擾
4)台大蘇教授被一年前的過時案件要求前往警局應訊,都被當事人出面駁斥違法提訊
由這四例可知,被提訊之人,都是上年紀的老人家,莫非這些影武者在欺負年長的長輩,看看每位長輩都勇於面對,不畏強權,
再者目前雖有90%被當權者以買,但仍有中天願意揩露這些違法亂紀的行為,就可知民智已開,
當政者莫再用如此強制手段逼迫人民,媒體人張友驊也提醒人民,任何未由法院正式開具的提訊單,當事人可以不予理會,不用懼怕.

奉勸當權者收歛權力的使用,莫非要官逼民反,
建議國民黨立即成立律師團服務任何被提訊的民眾,幫助人民抗拒不當提訊,
再者是任何民眾,不用擔心被要求提訊就事事屈服,以免被誘導不利自已的供詞,
再勸司法警察,您們是公務員莫要為虎作倀,如果您們不再是人民的媬母,那麼此事一過人民將不再信任警察的身份,
大家如有疑問可以去電熟悉的民代尋求協助,不然也可以打電話給中天媒體揭露事實,尋求社會大眾的聲援
近日事件發生至今,唯一對台灣大學的知識份子,最不諒解,
因為您們自身都有教職人員被不當提訊
卻未見任何知識份子出面呼籲當權者節制,身為台灣最高學府未對民眾遭受的不法對待,
卻是視若無睹,是您們墮落了,還是同流合污,失去知識份子的風骨,
由當權者擴權獨裁,當年的廢除刑罰100條的那些上街知識份子何在
如果台大仍是如此的任由執政者違法亂紀,那麼台大也將不再是人民可以支持的對象,
將來警局入內搜捕任何人士,人民也就無須聲援與支持,
因為知識份子的良心與良知已被狗吃掉了
當權者莫要官逼民反,警務人員莫要為虎作倀,媒體拿出良知,
否則將被全民唾棄,沒了廣告,您們能撐多久,人民可以抵制下廣告的廠商,不信試試看

懇請 台師大國文學系教授林保淳與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寫一套應付警務人員對民眾騷擾時的對抗SOP
您二位身為有良知的知識份子,應該集眾人之力,幫弱勢的民眾找出應對的方法,乃是造福社會大眾
讓民眾知道如何應對,維護自身權益,免受警務系統的騷擾,威逼與脅破
包括可聯絡的國內媒體與國外媒體,讓不法的警務人員能夠通告全世界
陳揮文說基層警員很無奈,但是基層警員可以留下証據,讓這些背後影武者將來被查察時,難以脫身,而可以自保
*15位身受其害的民眾現身批評,蔡政府扼殺言論與秘密通訊自由,質疑蔡政府高層以積分手法要檢調配合辦案?
周錫瑋表示,國民黨已組成由300位律師、退休警調、法官組程的顧問團要保護遭遇莫名查水表民眾,
韓國瑜若當選總統,也會協助平反,調查蔡政府違憲失政。
民進黨選舉奧步出籠,全民抓鬼啟動
一國兩制栽贓布條,散佈不實主張,絕不放過

2020/01/08 擷取自UDN新聞

"警察查包包、到你家臨檢不用怕 這些情況可拒絕"

律師曾家貽指出,如果在家遇到警方上門要求到派出所、分局做筆錄,要視警方有無分局長簽立的通知書,
或是法院、地檢署開立的搜索票、拘票等令狀,製作筆錄時可要求律師陪同;對警方逮捕程序有存疑,
可主張要向法院「聲請提審」,警方應將人在24小時內解交法院,若法官認定過程不合法便會釋放。
警察上門 記得看制服證件
警察臨檢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該法第4條、第6條都規定,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告知事由,只要沒依規定,人民可以拒絕;此外,警方臨檢前提是得有「合理懷疑」、「犯罪之虞」,
或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若民眾碰上臨檢,警方無法說出合理事由或懷疑犯罪的情況,可以拒絕。

有法官指出,近年發現警方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過程不當,該法用於辨別人民身分,
若無犯罪嫌疑不得近一步要求查看隨身物品,也就是說警察盤查完身分,不能隨意要求搜索民眾隨身物品。

法官發現,常見警方主張第7條,只要盤查身分發現當事人有前科,但「有前科不一定等於有犯罪嫌疑」,
警方若在沒有依據下,進一步跨越門檻要求查看隨身物或搜索,顯然用法不當。

對逮捕程序存疑 可向法院「聲請提審」
曾任法官的律師曾家貽表示,警方若「藉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民眾可以拒絕,
至於拒絕臨檢可能會被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3小時,
民眾也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或索取書面異議表,再提起訴願做權力救濟。

曾家貽指出,民眾在家遇到警方上門要求到派出所、分局做筆錄,要視警方有無分局長簽立的通知書,
或是法院、地檢署開立的搜索票、拘票等令狀,製作筆錄時可要求律師陪同。

對警方逮捕程序有存疑時,可主張向法院「聲請提審」,警方應將人於24小時內解交法院,
若法官認定過程不合法便會釋放,反之則裁定駁回,將被逮捕人解交回原機關。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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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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