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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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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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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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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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以歧視、侮辱之言行,使人感受敵意或冒犯,此稱為「利益交換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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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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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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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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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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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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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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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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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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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歷經「申訴」、「再申訴」、「訴願」、「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與「最高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五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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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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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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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性騷擾防治法不僅保護人民之人身安全,更應及於保護任何人因為性騷擾行為所被侵害之任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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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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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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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利用網路之數位化而放大或延伸性騷擾之深度或廣度,同樣地,亦應以網路可能牽連之範圍來擴大保護因此而感受到敵意環境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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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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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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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性騷擾之被害人如何界定,係以受害人之主觀感受為觀察,非以加害人單方面之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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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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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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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市政府之原處分(即A不成立性騷擾)認事用法有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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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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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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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衛福部之訴願決定(即維持A不成立性騷擾之原處分),亦未妥適,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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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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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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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市政府請求廢棄高等行政法院所為之原判決,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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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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