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期護訊(通訊課程2) 通訊課程(法規2分) 考題
(2017/10/26 ~2018/01/31)
共10題: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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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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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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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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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案,法院認為乙護理人員於大夜班實際工作時間都超過8小時,甲醫院卻只給4小時工時,明顯規避加班費及夜班費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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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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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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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案,法院認為乙護理人員未履行服務3年之義務,乃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故毋庸賠償甲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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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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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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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案,法院以「在醫院待命之待命時間與正式上班無異」為由,認定待命時間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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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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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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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案,甲醫院如未經甲醫院之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則不能令乙護理人員加班,從而乙每月之工時上限仍為16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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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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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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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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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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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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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作時數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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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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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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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令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加班之必要,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應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始可令勞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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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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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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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令勞工加班,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將被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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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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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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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不得超過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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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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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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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的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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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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