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2/04/05 12:16:54瀏覽1622|回應18|推薦37 | ||
台灣文學作家黃春明先生被蔣為文控告公然侮辱,台南地院鄭法官判黃春明貶損了蔣為文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要罰一萬元、緩刑兩年。有網友說蔣為文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只值一萬元?那黃老師不上訴是對的。 作家駱以軍認為欠缺人文素養法官的判決屬「單細胞的理解」,是用死板板的法條摧毀了大家的認知。結果還搞出了烏龍、糟蹋黃春明。刑法規定此公然侮辱罪最高處罰金九千元,我們的法官大人自己有獨特的「箭解」,判出了法所無的一萬元。 射箭國手出身,得過中正國光體育獎章的鄭法官,射箭技藝高超不在話下,那這次是不是展現盲射的絕活?是矇著眼睛「射箭」的嗎? 不然怎射偏、射錯了? 這就是我們台灣法官的司法判決品質?司法判決結果影響人民權益,這就是台灣法官的司法專業素養? 且聽說這種烏龍判錯的事件還常發生,只是都是偷偷私下改了。縱使這樣做是程序瑕疵,但因為一般人民也只能認了,法官大人要偷偷的改,小老百姓豈能不顧全大人面子及秤秤自己的重量? 敢嚷嚷嗎?有用嗎?要法官大人公開虛心承認錯誤,這不是自己找死? 當然法官也不是聖賢,也會有錯。但是法官的「小錯」,為何要黃春明老師再花錢、花時間跑法院?這不是用法官的錯糟蹋人嗎? 法官手輕輕的一寫錯,人民只能重重的嘆一口氣說算了、 認了。 難怪如黃春明這樣的大作家都不想再上訴,當然也希望檢察官不要為了公益去上訴。 因為公益為何是要犧牲被告的時間、金錢、精力才能自己去找回? 而且法官是不會被處罰的!這行業真的很好,犯錯糟蹋了人不用被處罰。 鄭法官雖說「自己確實有錯,有錯就要承認,並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但黃春明老師要再上一次法院與蔣為文見面,感情及權益豈能不受損傷? 下次是不是可以修法,法官判錯了,如當事人不想上訴,不法多判的罰款,由法官自請處分,由該法院統一扣款,再發個文表示法律素養不足、搞烏龍之歉意,還款給被誤判的人。 不用再勞民又傷人民財。說不定為了一千,結果黃春明老師再上法庭花的成本,不祇是一千元。 鄭法官判錯認錯雖實屬鳳毛麟角世所罕見,難能可貴的很。但也不是一句輕輕的「趕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 就了事的。 還不是要別人費力來替他擦屁股!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