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提名「恐龍法官」邵燕玲,沒什麼不好!
2011/04/01 10:00:23瀏覽3120|回應16|推薦14

報載,4名大法官今年9月底任期屆滿,總統府提名審薦小組原已完成新任大法官的提名: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陳碧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黃璽君、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及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講座教授羅昌發。

而邵燕玲就是去年3月女童遭性侵,做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爭議判決、發回更審,造成人民輿論譁然的最高法院審判長。

對於這個提名決定,綠營人士開始批馬英九的提名,更有綠委大罵!認為竟讓恐龍法官出任大法官,司法令人感到可悲!

但難道不知要擔任大法官的最後決定權,在立委手上嗎?

還沒過同意投票這一關如何出任?


以馬英九總統洵洵君子的作風,這次賴浩敏的推薦,有不周之處,趕快道歉是對的!不能如蔡英文般硬拗!

但是一件事可以有正、反、奇的手法,來發揮效應!

以對邵燕玲的提名,如沈得住氣,我認為也能打出一個極精彩、有智慧的高招!佈一個好局!

丟一個餌,就能釣出一隻人民眼中的『大恐龍』。

乘機可以大大滌出司法內不當猥瑣、揚清匡正法官審判心證,是個大好手段!

因為對於這樣人民口中的「恐龍法官」,縱使我們罵她,她躲法庭之內,還是有如狗吠火車不痛不養,人民是罵不到她、罵不痛她的!對她莫可奈何!

但是如借由提名她進入大法官的實質審查程序,那她就要到立法院接受質問審查,她就要面對廣大憤怒民意對其爭議審判的質疑,不能再迴避躲藏!

這些「妖魔鬼怪、龍蛇雜薈」的立法委員豈是會讓其好過?

而馬上又要立委選舉了,又豈敢不顧民意觀感,讓其囫圇吞棗通過提名了呢?


所以將躲在深處、不知一般市井小民生活觀感,又監督不到、罵不痛的我行我素恐龍法官,拿到立法院裡照光、人民眼中火裡烤,讓距離人民觀感好遠的「恐龍法官」深刻知道社會的溫度,不是極好的高招、好棋嗎?

~請『恐龍法官』你在此稍停,人民心中的戰場正燈火通明。

到時句句到肉,不怕她不痛!

也能看到對司法塵埃翻攪的效益!

除非這些藍綠的立法委員腦都進水壞了,行使同意權投票時都支持邵燕玲,讓其過半數通過提名。把高招玩殘了!



或許「白玫瑰」團體能沈住點氣,綠營們不見馬就眼紅,不打草驚蛇~逃了!或許可以讓恐龍法官探出頭來,KK!再丟回去反省,不要再當「恐龍」了,這角度想也沒什麼不好!

可惜讓邵燕玲驚醒嚇到辭了被提名,看不到公開修理、 修理她的絕佳好戲!

少了個出出人民一肚子氣、「棒打恐龍法官」,殺雞儆猴的機會!


ps.

席慕容的詩「驛站」~...請你在此稍停,我心中的驛站正燈火通明。...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OCgood&aid=5038413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野口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說得有理
2011/04/02 20:55

我也想聽聽邵法官   對那件判例的說法

如果說不出來    代表司法界的不願承認錯誤

如果說出來能讓大家住嘴    那也證明立法的枉立法了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這意願是不能當真的!
2011/04/01 14:39

所以才需要修法,限定幾歲以下不適用「違反意願」這條文。

而依報章報導高院的說法,之所以判無罪並不是因為有無違反意願,而是「更一審法官認為,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被告身心狀況影響測謊,測謊結果沒有證據能力。

高雄高分院表示,更審承審法官也調閱沿途監視器資料,被告帶走女童後,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扣除這些時間至折返只剩數分鐘,應不可能載女童回家性侵,驗傷結果也與女童說法不符。 」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klim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我的理解,也是如此!
2011/04/01 13:14
只是若有立委或有話語權的人提出這樣的見解,一定會被人說這是硬拗,希望這件事往後的發展,讓所謂的恐龍法官,知道民意的向背,對社會有好的發展,對馬政府一時的受挫是好的.
堅決支持洪秀柱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只是為何不說性侵判刑的證據不足?而要說違反意願?
2011/04/01 13:12
 

嚴格來說,邵燕玲發回更審並沒有大錯,在未修法前,刑法確時有關於「違反意願」之條文。現在的爭議是三歲女童有無表達無意願的能力,所以現在必須透過修法明確規定幾歲以下不是傭「違反意願」這條文(這點還是眾說紛紜)。

精準點的說,邵燕玲依法認為「有無違反女童意願」這點有爭議而發回更審,而高等法院重新調查後,認為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被告身心狀況影響測謊,測謊結果沒有證據能力。 另調閱沿途監視器資料,被告帶走女童後,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扣除這些時間至折返只剩數分鐘,應不可能載女童回家性侵,驗傷結果也與女童說法不符。 所以高等法院才判決無罪,不是由邵燕玲判決嫌犯無罪。

刑法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天剛看過HBO的一部影片--還我清白,內容描述證人的證詞並不一定完全可靠,已坐牢20年的被告最後才因DNA的科技發明,還其清白。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11-04-01 14:14 回覆:

三歲小孩知『性』嗎?

我認為三歲小孩的意願,縱使願意!也是不知性侵是什麼傷害的意願!

這意願是不能當真的!


筱 蒨-Lucif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怕的是--不是判決書說明不清,而是媒體的解讀錯誤、用語誤導
2011/04/01 12:48

從旁聽扁案,我就發現法庭上明明說的是白話文,結果等到晚上或隔天記者寫出來的內容,完全天差地遠。印象中最深刻的是明明合議庭講的話是「不要」,結果SNG車現場記者報導,卻說合議庭「要」,我們在地院地下室吃午餐,看到新聞差點昏倒,立刻跑到一樓,要求中天新聞立即澄清,否則不離開,詳細新聞內容要再查以前的部落格文章,就不寫清楚了。

很多記者會把原始意思重新消化簡化來寫新聞稿內容(數百頁的判決書,要在幾行字中簡短呈現),這樣的新聞自然很容易斷章取義,扭曲掉原先的意思,看到的人又以自己的主觀想法來解讀,天差地遠的可能性更高。

看來白玫瑰運動,可能成為「江國慶民粹殺人」的具體呈現,當初的江國慶案,社會輿論就如同白玫瑰般,用強大的民意去施壓司法,導致冤案的發生,我不知道這種情況果真發生第二次,老百姓還有資格怪司法嗎?司法都在避免悲劇發生了,卻被輿論給強硬攻擊。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11-04-01 14:22 回覆:
所以我認為法院可以依案件的性質,適度開放視訊傳播!不然都是記者可以「話語」,一般人民無相當資料比對!

筱 蒨-Lucif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不好意思,再補充資料
2011/04/01 12:36

邵燕玲昨天在聲明中指出,她去年所做關於女童性侵的判決,雖經監察院邀請學者、實務界及民間團體舉行諮商座談,調查認為並無不當,但仍引發社會矚目。她雖榮獲提名,但為避免各界困擾,並期大法官提名作業順遂,懇辭總統提名。

賴指出,大法官的條件很多,邵燕玲的品德、操守、學經歷、辦案品質,一般評價都是上上之選。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47957.shtml

我蠻擔心江國慶案又要出現翻版,整個社會輿論又要殺害「江國慶」,而幫「江國慶」洗冤的法官,眼看也要從包青天變成恐龍,被輿論殺死了。社會輿論有多少認錯的擔當?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草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只是為何不說性侵判刑的證據不足?而要說違反意願?真是不了解她的明白!
2011/04/01 12:10

真是說到要點了!“唯之與阿,相去幾何”,這兩種說法相去太遠了吧?


筱 蒨-Lucif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三審跟前兩審不同的地方
2011/04/01 12:04

邵燕玲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所以是負責三審,三審是「法律審」,只能看法條引用是否有誤,跟一、二審的「事實審」是不同的,事實審就是針對案件的調查,找尋有利的「人證」、「物證」,可以傳喚證人詰問,也可以調閱證據來查驗。但三審,即便看所有的卷宗,發現問題,也只能用法條上的引用來發回更審,至於如何措詞把案件發回,就看法官的寫法,這就是我很懷疑記者所寫的「違反意願」,真正邵燕玲合議庭執筆的內容到底是甚麼?

從更一審來看,可見前二審都採用女童家人的說法(女童才三歲,我想家人的誘導式問法會造成女童的說詞差異),而沒有去調閱監視器,到了更一審才調閱監視器察看時間差,若再配合女童的身體調查,自然就能得到較公正的審判。

看到今天更一審的判決,讓我對邵燕玲是否是恐龍法官,有了不同的見解,而那些舉薦法官相信比我們更能查到事實真相,只是現在盲目輿論非常強大,馬政府會不會因為在目前「社會氛圍」下,解說不清,寧可暫緩邵燕玲的提名,也有可能。(真要說明,可能落得被扣上「強詞奪理、跟民進黨一樣」的大帽子。)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11-04-01 12:33 回覆:

所以對於審判的用語,如有語焉不明之處,價值判定及認知差異極大,致引起社會情緒譁然時,對其判決用語之表意,法院應做淺顯易懂的方式對大眾說明!以免各自解讀,引起誤解。

不能只有司法人明白,但是社會大眾不了解他們的明白!

那鴻溝很大!不利司法公正及透明的猜想!


草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阿Q 兄的辦法好是好
2011/04/01 11:57
只有一個問題,必須邵燕玲是硬抝型的人物,這套方法才行的通的。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11-04-01 12:25 回覆:
當然!遲緩型或慾望型的也行!

筱 蒨-Lucif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對不起,不是要唱反調洗版
2011/04/01 11:44

會針對這個案件討埨,是因為如果嫌犯沒有性侵,則邵燕玲的判決就是發揮司法正義,還人清白,而不是恐龍法官,而相關法官在審議時,了解整個案件的真相,所以給與邵燕玲公正的評判,推薦做大法官,這整個大法官的舉薦就完全與現在社會上的說法南轅北轍。

這是一個很弔詭的邏輯推演,大家若拘泥於主觀上,被新聞媒體所導引的第一印象認知,那邵燕玲可能就成為恐龍法官,而大罵馬總統無能了。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
台灣阿Q(ROCgood) 於 2011-04-01 11:47 回覆:

哪裡!歡迎來寫寫!

只是為何不說性侵判刑的證據不足?而要說違反意願?

真是不了解她的明白!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