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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11:51:44瀏覽2285|回應6|推薦25 | |
本月十三日雲林一名葉姓國中女學生,疑遭性侵犯性侵殺害後棄屍。這樣的強姦少女後、殺人棄屍的禽獸不如的惡行,令人聞之義憤填膺!更為自己子女家人所處的生活環境安危感到擔憂! 這位再度性侵殺人的嫌犯林國政,在監期間由醫師、社工、心理師等專家做過七次評估,皆認定有再犯之虞了。 但何以今年二月二日服刑期滿出獄,雲林縣警局通知他到四月二日才報到,輔導要排到四月十一日才輔導?不能立即嗎?怎麼能有長達二個多月不輔導監控的空窗期呢? 而對於林國政這樣被認定會再犯的性侵犯出獄,一出牢籠就有如解放了一個隨時隨機會性侵全台灣女人的『人間凶器』,怎能讓民眾不知其危險性而防範了? 所以吳敦義昨天說,「對惡徒的慈悲,就是對善良人的殘忍」。這句話說得好!至理名言! 但是與其在那裡感到感到難過、抱歉,為何不趕快訂定台灣版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讓這些隨時有可能會造成性危害的不定時凶器,有可以揭露資訊、知道性侵前科犯的行蹤,能防範及輔導、去勢的完整配套運行的依據呢? 法務部提出對性侵犯不得假釋的。只是消極的延緩這些性侵累犯出獄的時間,並不能減少其再度危害女性的可能性! 所以不要再在意那些過度鄉愿保護惡人人權團體的說詞! 應該速立台版的『梅根法案』,讓這些管不住自己心中性慾及下半身,有性犯罪前科的人,沒根再作惡!而再不濟也能隨時知道『危險在哪裡行走』,可以閃避危險,減少被突然莫名性侵的恐懼!! 而台版的『梅根法案』對性侵害者的處遇,應列入這些立法考量: 1.政府主管機關應在網路上公開已出獄的性犯罪者的姓名、罪名刑度及住所等資訊。並按危險程度分級,通告學校、社區和鄰里。性侵者10年不再犯,才可取消公布資料。 2.性侵者出獄後必須配戴GPS追蹤的電子腳鐐,每三個月應回轄區警局報到更新資料。 3.性侵者出獄後要持續安排特定的醫療院所,做強制性的治療。不得拒絕!如拒不接受可依法監禁隔離一段時間強制治療。 4.經醫療評估後,其再度性侵他人危險度高者,則給予化學去勢。 有些事是不能拖了!不做只能再度悔恨! 趕快做,不幸的遺憾才會少發生! 所以司法別再不作為的縱容性侵犯! 政府更要馬上立法建立嚴密系統遏止性侵犯再犯! 不要再讓家庭受害,造成一輩子都沒辦法抹滅的痛苦! 希望別讓發生在葉姓女學生身上的不幸,是因政府的消極不作為或漠視而再發生! ps. 美國「梅根法案」:起因於1994年新澤西州,一名七歲美國女童梅根(Megan )遭一名鄰居誘入家中姦殺。後來兇手被發現有兩次兒童性侵害前科,但社區居民對此竟一無所知。梅根的父母於是發起一場草根性的運動,在短短八十六天內,推動州政府制定了社區通報法,為紀念梅根,該法被稱之為梅根法。1996年5月17日,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簽署了「梅根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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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