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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慈棄養8個月大女兒的媽媽,33年後反要女兒奉養!惡質!公道嗎?為何不增修民法第1118條?
2009/04/01 11:24:56瀏覽2134|回應0|推薦9
幼遭母遺棄 33年後被母告棄養

先天性肢障 襁褓時媽媽落跑

自由時報〔記者楊培華、姚岳宏/連線報導〕基隆市程小姐出生即缺少左手掌,八個月大時遭母親遺棄,沒想到在三十三年後,素未謀面的生母找上門要求扶養,並控告她置母親於不顧,要求每月給付六千元的扶養金。

六十歲的朱姓婦人上個月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協助下,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訴女兒程小姐置母親生活於不顧,朱婦指因心臟病沒有謀生能力,且需照顧娘家多病的弟弟,請求法院判決女兒按月給付六千元扶養費,法院預定四月開庭審理。

不顧親情、不負責任棄養女兒的母親,33年之後,現在落魄生病了,反要控告女兒棄養,真的是可惡,天理何在?年輕力壯時,棄養逍遙,不顧養育責任,年老就來要求身障女兒按月給錢,如果法官還鄉愿到以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畢竟是有血緣關係或孝順倫理的觀點來判女兒應給扶養金,那法律如何彰顯道德、導正善惡、建立社會公道、平復人心?

扶養義務的法律條文是死的,評論曲直應該符合良知、來平順冤屈!不然父母將子女惡意虐待、強迫賣淫、強姦、監禁,甚至販賣到國外牟利,難道年老時還要判決扶養他(她)?那法官依據的法律判決,就是在製造更大的悲劇及怨恨!要這不能明斷是非曲直、平復人心怨懟冤屈的法律、法官何用?

以孝順父母及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的儒家倫理觀點,所定的民法第1118條,已經不符合現代社會價值複雜化下,父母子女扶養關係的實際相處情境,及倫常關係轉化、權利義務觀念轉變的真實需求了。

是立法院儘速修改民法第1118條的時候了!立法機關不要再鄉愿了,那只會製造更多父母子女間法律判決的悲劇。

建議增修為:(紅字部分)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又直系血親或配偶間,未負扶養義務或遺棄或經常惡意凌虐者,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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