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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點太大,為什麼不能當污點證人?!
2008/11/28 09:48:12瀏覽827|回應0|推薦23

中國時報97年11月27日的社論,認為「污點太大,不能當污點證人」,此觀點雖不一定有錯。但本人認為應從狡辯者從重量刑、坦白懺悔從寬的觀點來看。

辜仲諒聽從特偵組檢察官勸說,從日本回來投案自白,經過12小時偵訊,以一億元交保。外界廣泛討論,質疑是否有交換條件。不然為什麼收押的都是政府官員?難道巨賈富商就有特權不用收押?

其實就整個扁家洗錢案及龍潭購地案,辜仲諒能否結束通緝回國投案,對日本方面海外洗錢資金、釐清其流向是一個重要關鍵。而辜仲諒如能悔悟坦白,協助特偵組將案情儘速釐清、鞏固洗錢貪污證據,那為什麼要收押呢?能自行回來投案為什麼要限制出境?當初不回來,能奈他何?收不收押,應該從辜仲諒是否坦白認錯的人性觀點去考量,不應該因為他很有錢、是有政商關係的紅頂商人,就貼他標籤,就認為洗錢案特偵組都只「押官放商」!對此針對中國時報所提五個面向提出不同意見:

1.龍潭購地案。目前報載,雖是辜成允透過辜仲諒介紹認識蔡銘哲,再由吳淑珍指示余政憲轉指示李界木完成售地案。整件案子辜成允在集團財務發生危機,急的變現周轉,人之常情!提供佣金,有何不可?但是李界木是公務員不能拿錢啊!陳水扁及吳淑珍手握國家權力,更不能介入聞問。如國家真需要買地,李界木只要透過正常、透明採購程序秉公辦理,就可以了啊!所以李界木因收賄卻不承認收賄而收押,是正確的!公務員在承辦業務,本來就會牽涉到利益,只要不受誘惑、秉公守法處理。縱使像辜成允這樣的富商動念賄賂,一樣沒用的啊!所以不是誰是首犯、從犯的角色問題,而是誰手握生殺大權?誰坦白吐實?何況李界木是個有權拒絕關說的官員,卻成風骨淪喪的收錢獨派份子,會只是個搖旗助勢的從犯?

2.國科會擴充土地要向誰買地,首長只要依程序、法令及市場行情等遊戲規則透明秉公處理,不要私心自用、妄想牟自身利益,怎麼會犯貪汙治罪條例的行賄罪?首長難道不收錢、不獲好處也犯貪汙治罪條例的行賄罪!那誰敢為國做事?而一群官商為了私利而瓜分國產,坦承犯錯、有吃蛋糕的當然從寬交保,切蛋糕因狡辯不吐實當然收押禁見! 何況公務員當然要顧好國家的蛋糕,怎麼還主動去切給人家吃呢?

3.官員因比起紅頂商人請的律師較少、財力較差、就是司法上的弱勢者?請的起律師的多寡,跟官員、紅頂商人收押或交保有不同的命運,發生關聯?請的起較多律師就較有司法人權,請的律師較少就比較少司法人權?台灣的司法人權,用這個論點去評論是不適當的。這是一個毫無依據的猜疑論點。

4.辜仲諒如用公司名義匯款行賄扁家,特偵組當然要查是否有背信,傷及其公司股東的權益。如真有損及股東的權益,再另案起訴即可。不可與辜仲諒是否能當洗錢案污點證人牽扯在一起考量。何況當時如真讓中信插旗兆豐金成功,先不論合法否,屆時中信的股東可能會獲得利益,而非損失吧!有何背信?

5.辜仲諒因紅火及龍潭購地案,連結扁家洗錢案,當然不會一句道歉就可以?道理自明!特偵組也應依其是否配合吐實、態度是否悔悟考量起訴,金管會也應對中信金控依實際缺失整頓。但如當辜仲諒為其貪婪犯錯,能真心悔悟付出代價,多做公益以補前過,難道中信的股東不想其回任?難道這輩子永遠要背著十字架、不能獲得原諒?!

特偵組對扁家貪瀆案當然該速辦、該速追究。貪污洗錢、侵吞民脂民膏,是令人民厭惡!但真的是不可原諒?這要看犯錯者的表現態度吧!司法機關對於自首悔悟的首謀,都會考量其懺悔態度,從寬量刑,何況非主謀而能坦承之人?如一味狡詐、否認、推諉,不願真誠坦白,而到逼不得已的地步或被法院判刑確定,才想認錯?那才真的是不可原諒!

對於人的犯錯。他是否能當污點證人?應該從人性的觀點觀之!應從犯罪之人的態度是否坦白?且是否能將更大的主謀藏鏡人繩之以法,來考量!不該以他是否有錢,是否汙點太大來作為標準!生意人動念貪欲、誘使官員、想從中謀取巨利,這在任何的國家都會存在。但有權的官員應經得起誘惑、應具有富貴不能淫的風骨、應我心如秤秉公處理、應思如何為國為民謀福利!總統及官員行的正、清廉不貪財,不心存不良圖謀搞二次金改,不派特別助理四處仲介要錢,富商敢造次?蔣經國時代如此!馬英九時代也應如此!

(本文的觀點單純是從人性及道德的角度評量,不在為富商這個外衣說話,也不因其錢廢言。其實有生殺大權的人,比有錢的人作亂,可惡、可怕的多了!故對有權作亂、為惡之人,應給予更嚴厲的譴責及懲罰。不能姑息同情!)

轉貼中國時報社論如下:供參。

汙點太大的人 不能做汙點證人

  • 2008-11-27
  • 中國時報
  • 【中時社論】

     辜家大少辜仲諒自日本返國,在特偵組接受了十二個小時的偵訊後以一億元交保,而且沒有限制出境,受到外界廣泛討論,質疑其中是否有交換條件。特偵組辦扁家洗錢案,迄今已經收押了一籮筐的嫌犯,上自知名大官如陳水扁、邱義仁、馬永成、余政憲,下至小吏如會計陳鎮慧、主任林德訓,乃至白手套蔡銘哲等人。

     外界都很好奇,為什麼收押的幾乎全是政府官員;富商巨賈不是交保就是飭回。這樣「押官放商」的二分切割,符合司法正義嗎?古時候皇帝尊重大臣,是刑不上大夫;現在,難道只因為商人錢多,不論藍綠誰當選他們都頭戴紅頂,就變成「刑不上巨賈」?對此我們想要從五個面向談論這個問題。

     第一,特偵組或許認為,貪汙罪的主犯必定是握有行政權力的官員,商人頂多是陪襯配角,這樣的看法存有很大的盲點。以龍潭購地案為例:如果辜成允所供為實,則他是由辜仲諒介紹而接洽蔡銘哲,再由蔡轉而仲介認識李界木等國科會官員,進而完成售地案。這「介紹」與「認識」,當然一開始就是為了要向國科會兜售土地,而且一開始就打算以「佣金」打通環節。這樣的故事與場景,表示李界木才是此貪瀆案的共犯、從犯,是受商人「佣金」誘惑而犯案。真正起心動念,促成此行賄貪汙犯行的,則是紅頂商人。試問,把起心動念的首謀飭回,卻將從犯收押,這合乎比例原則嗎?

     其次,特偵組或許以為,商人對於大官的需索難以拒絕。沒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公務人員「不違背職務」的行為,商人送錢並不構成行賄罪。但是,就檯面上諸多案件來看,許多事皆屬於官員之行政裁量,難謂有「不違背職務」之適用。國科會擴充土地要向甲買地或要向乙買地、彰銀要賣給台新或外商、金雞母兆豐銀要不要割讓給財團、開發金要讓仲?或敏薰拿走,全都繫乎首長一念之間;如果此類無端有利於某一方的裁決,既有給付又有對價,卻都沒有刑責,那麼整個貪汙治罪條例的行賄罪都可以廢掉了。一個私人財團趁二次金改之亂要併吞一家家金控,顯然也不是受了哪位官員脅迫。一群官商為了私利而瓜分國產,為什麼吃蛋糕的交保,切蛋糕的卻收押禁見呢?

     第三,官員即使在位時權傾一時,喜宴冠蓋雲集,但下台之後卻終究財力有限。他們相對於財團大少二少,絕對是司法上的弱勢者。邱義仁、馬永成頂多只能請兩位律師,但是紅頂商人背後卻有個十幾人的律師團,浩浩蕩蕩陣壓特偵組。既然特偵組設置的目的就是要打擊特權,為什麼卻只對下野的政治人物橫眉豎目,卻對吃香喝辣的紅頂商人慈眉善目呢?台灣的司法人權,難道要依財力而分等第嗎?

     第四,特偵組應該要查明,那些匯給扁家的佣金或獻金是用誰的名字、誰的帳號匯出去的。如果匯款是由公司所發,則這筆佣金或獻金不但成就了財團的私利,而且是用公司做帳報銷,在道義上是慷小股東之慨,在法律上則是背信的行為。特偵組不能只看收款人,也要注意匯款單位小股東的權益有沒有受損。坦白說,扁家貪汙案得利的多是富商巨賈,而受損的則是股民大眾與納稅人。檢察官追究的公法益的侵害,貪汙背後固然侵害社會公序良俗,也可能傷及公司善良股東與人民的權益,這可不能睜隻眼閉隻眼。

     第五,所有以公權力圖利私人的案件,只要假以時日,幾經交易轉手都難以回復原狀。一旦金融併購成功了,則財團就有數千億資產的地盤擴張。如今,就算紅火案發,查到賄款,海外帳戶曝光,也早都已經口袋滿滿。國家人民這麼樣的重大利益損失,難道當事人一句道歉,就能了事嗎?若問人民「一句道歉換千億資產」,有誰會不幹?如果事證明確至此,金管會還不依金控法五十四條做大刀闊斧的整頓,還放任財團浩浩蕩蕩上演「班師回朝」的戲碼,那麼昏庸的就不只是特偵組了。

     總之,陳水扁貪瀆案該辦、該追究、是不可原諒、是令人厭惡,但也不能因為如此,就把所有其他周邊的人都輕輕放過。尤其那些起心動念貪欲、誘使官員犯罪、從中謀取巨利的人,他們的汙點實在太大,大到不能做「汙點證人」。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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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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