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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4 17:13:07瀏覽238|回應0|推薦5 | |
> http://tw.news.yahoo.com/%E5%A0%82%E5%8D%81%E5%84%84%E5%85%83%E7%9A%84%E6%95%99%E8%A8%93-%E5%BF%85%E7%BF%94%E7%BA%8F%E8%A8%9F%E5%8D%81%E5%B9%B4-%E6%85%98%E8%B3%A0%E5%8D%81%E5%84%84%E7%9A%84%E5%AD%A4%E5%85%92%E5%BF%83%E8%81%B2-153144634.html
> 一堂十億元的教訓 必翔纏訟十年,慘賠十億的孤兒心聲 > 新新聞周報作者: 文◎黃琴雅 | 新新聞周報 – 2012年3月8日 下午11:31 這個案件太奇怪了, 希望網上的諸法律先進, 能夠不吝指教, 以解眾人之惑, 這個案件, 奇怪之處主要如下 : 1. 續約優先權 是一種很奇怪的概念. 如果不打算 續約, 又何來 優先 之說 ? 如果意義是說, 代理方 有 優先權 與 生產方 簽 代理權, 那如果 代理方 代理的績效 太差, 已經違反 契約中 原先規定的要求, 那不是視同 代理方 違約 ? 那這種 優先代理權 難道不應該失效 ? 2. 英國法官 決定 上訴前 要 先賠款, 這難道沒有違法的問題 ? 因為如果 還能上訴, 就代表訴訟雙方, 最終誰是誰非, 尚未蓋棺論定, 在法律上, 就是說 責任之歸屬方 未定. 既然如此, 又如何能論定, 應不應該賠款 ? 3. 代理方 要求依照 未來代理二十年所賺取的金額做為賠償金計算, 這更是毫無 事實根據. 這概念很簡單, 若再給 代理方 未來代理二十年, 能夠賺多少, 這誰說得準 ? 有何證據證明, 再給 代理方 代理二十年, 能夠賺多少 特定的金額 ? 未來代理二十年所賺取的金額, 如果根本沒有任何證據, 能夠證明將會是多少, 又如何能據此決定賠償金額 ? 又為什麼一定是 代理二十年 ? 為何不是 代理50 年 ? 為何不是 代理 5 年 ? 為何不是 代理 1 年 ? 法官判決, 基本上毫無事實作為證據, 幾近於憑空想像, 這難道沒有違法的問題 ? 除了上面三點之外, 應該還找得到別的, 歡迎各位繼續增補. 接下來作個短評. 1. 英美法系, 是所謂 不成文法, 這裡看到其恐怖之處了吧. 不成文法, 講白了, 說到底, 就還是 - 人嘴巴說了算. 人憑一張嘴, 說出來的結果, 形成 判例, 就變成 法律. 說穿了, 這還是 人治, 恐怖不恐怖呀. 2. 英國法律, 作為 不成文法, 一團亂糟糟, 怎麼作為 大陸法系 / 成文法 的 台灣, 也是一團糊塗 ? 3. 這裡充份顯示, 英國的法律水準, 幾近於 未開發國家, 判決書 中提到像什麼 - 某某某 是 狡猾 的人 / 某某某 是個 心思縝密 的人 ... 這一類的話, 根本不是專業的法律陳述. 法律判決 要 依照事實與證據, 依照 法律規定, 什麼叫 狡猾 ? 什麼叫 心思縝密 ? 本案中判決的依據, 主要是誰 違約, 不是誰的行為, 要用什麼形容詞來描述. 狡猾 有沒有 違約 ? 心思縝密 有沒有 違約 ? 或者 違法 ? 一國法律 之 判決書, 居然充斥著 與事實證據無關, 幾近於 罵街, 毫無法律 專業水準 的詞語, 這就可見得, 這個國家的司法水準, 已經低落到何種程度, 實為 一葉知秋. 4. 引伸觀察. 現代社會的一切經濟活動, 以 法治 為根基, 法治之不存, 一切商業 活動, 即喪失法律之保障, 則最終必導致整個經濟活動之瓦解. 試進一步觀察, 近年來之英國經濟狀況, 實況是如何 ? 本案與其說是什麼 種族歧視 的問題, 倒不如說, 英國經濟 的 法治基礎, 正在 面臨 土崩瓦解 的狀態. 基礎之無存, 高樓之焉起. 英國經濟的現狀, 會是如此 之景象, 只怕是有更深層的嚴重問題存在, 積重而難返矣. 5. 今後 台灣廠商, 需要在心態上, 作 180 度的調整. 像 英國 這種國家, 可能 不再是什麼 文明法治先進國家, 而是 法治混亂落後蠻荒 之地, 欲前往 開疆 拓土 的廠商, 必需抱持著前往 叢林地帶 之 冒險犯難 精神, 並作好一切可能 的 應變準備, 切莫再抱持 既有的 刻板印象, 與 不切實際的幻想, 以免最終 誤踩地雷, 難以脫身. 話又說回來. 外國廠商 還想去 英國 / 歐洲 這一類地方作生意 ? 不是說不行啦, 但是先看看現在 英國 / 歐洲 經濟的狀況, 你覺得你還能賺到 錢嘛 ? 只怕錢賺不到, 還被 當地人 吃乾抹淨, 連骨頭都不吐出來. -- 轉型正義 正名 - 旋轉馬 正義. 轉來轉去, 又轉回原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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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