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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4 11:02:01瀏覽245|回應0|推薦1 | |
數位內容產業定義與分類[轉載自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 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係指將圖片、文字、影像、語音等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產品或服務。依照領域別可分為數位影音應用、電腦動畫、數位遊戲、行動應用服務、數位學習、數位出版典藏、內容軟體、網路服務等。由於數位藝術產業亦為全球新興快速成長產業,故在原有八大數位內容產業領域外建議予以加入,使數位內容產業範疇更為完整,在我國產業推動上也易形成群聚與群力效果。各數位內容產業定義及範疇敘述如下: (1) 數位遊戲 將遊戲內容運用資訊科技加以開發或整合之產品或服務稱之。產品或系統包含:電視遊戲(TV Game)、電腦遊戲(PC Game)、可攜式遊戲( H a n d h e l d G a m e )等,但手機遊戲則列入行動應用領域中。 (2) 電腦動畫 運用電腦產生或協助製作的連續聲音影像,廣泛應用於娛樂及其他工商業用途者稱之。產品或系統包含:電腦動畫( 2 D / 3 D動畫)、網路動畫( F l a s h動畫)、虛擬肖像I P 授權與代理、網路多元化動畫應用內容(電腦、手機、P D A)、行業別動畫模擬應用(醫療、教育、軍事?)等。產值發生主要來自動畫影片代工、自製動畫影片等。 (3) 數位學習 運用資訊科技,將學習內容數位化後,所進行之網路連線或離線等服務及產品等學習活動稱之。產品或系統包含:學習內容製作工具、軟體建置服務、學習課程服務、數位內容教學服務等。 (4) 數位影音應用 將傳統類比影音資料(如電影、電視、音樂等)加以數位化,或以數位方式拍攝或錄製影音資料,再透過離線或連線方式,傳送整合應用之產品及服務稱之。產品或系統包含:音樂C D 、D V D、V C D 租售、線上音樂、線上影片播放下載服務、線上(數位) K T V、隨選多媒體服務M O D、(有線與無線)數位電視、數位廣播等。 (5) 行動應用服務 使用行動終端設備產品,經由行動通訊網路接取多樣化行動數據內容及應用之服務稱之。產品或系統包含:行動通訊服務、行動娛行服務、行動交友服務、行動資訊服務、行動定位服務等。 (6) 網路服務 提供網路內容、連線、儲存、傳送、播放等相關服務稱為網路服務產業。產品或系統包含: A. 內容服務 B. 應用服務 C. 平台服務 D. 通訊/網路加值服務 E. 接取服務 (7) 內容軟體 製作、管理、組織與傳遞數位內容之相關軟體、工具或平台稱為內容軟體。產品或系統包含:多媒體製作工具(Authoring To o l s )、多媒體影音串流(Steaming Media)、內嵌式系統(Embedded System)、網站內容管理( Web Content Management; WCM)、企業內容管理(Enterprise Content Management; ECM)、數位資產管理(Digital Asset Management; DAM)、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N Management; DRM)等。 (8) 數位出版典藏 含傳統出版、數位化流通、電子化出版、數位典藏等產業。數位出版是運用網際網路、資訊科技、硬體設備等技術及版權管理機制,讓傳統出版在經營上產生改變,創造新的營運模式及所衍生之新市場,帶動數位知識的生產、流通及服務鏈發展。產品或服務包含圖像或文字之光碟出版品、電子書、電子雜誌、電子資料庫、電子化出版( e - p u b l i s h i n g )、數位化流通(digital distribution)、資訊加值服務(enabling services)等。而數位典藏意指將國家重要並深具人文、歷史意涵的文物以數位形式典藏的過程,此過程不僅將原始的素材經過數位化處理(拍攝、全文輸入及掃描等),亦加入詮釋資料( m e t a d a t a )之描述,再以數位檔案的形式儲存,而數位典藏產業則意指創意文化、休閒旅遊、生活產品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產業所需之文化數位內容與相關技術。 (9) 數位藝術 將藝術與科技結合,創作出新型多媒體化之藝術作品,並結合社會生活與環境生態,產生具休閒娛樂功效之產品與服務稱為藝術科技。如將影視、遊戲、數位音樂、動畫設計等與藝術結合之新作品均屬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 http://www.dci.org.tw:8000/portal/display.jsp?definition_page=Portal.IntroducePage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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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