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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3 00:35:30瀏覽319|回應0|推薦5 | |
陸委會協助陸配返鄉、關懷在臺弱勢陸配 日期:2013-02-09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08號 近年來,陸委會在業務處理過程中,如發現一些急需協助之陸配個案,都會請同仁瞭解他們所面臨的問題,想辦法協調相關機關解決,並與他們保持聯繫、給予關懷協助。尤其目前適值春節,仍然有部分弱勢的大陸配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沒有辦法好好過年,需要外界關心及協助,例如,有一位黃姓大陸配偶,先生罹患罕見疾病,需要定期治療,醫療費用高昂,家中僅靠黃姓大陸配偶在餐廳工作的收入維生,陸委會同仁於春節即將來臨之際前往探視,了解其配偶就醫及家庭情形,並致贈慰問金,表達政府的關懷之意。陸委會也常與相關陸配民間團體聯繫,瞭解陸配在臺有無須協助個案,以協調相關社福部門及民間機構協助。 此外,陸委會王主委為了關懷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於年初與陸配團體負責人會晤時,該負責人提及近期發生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欲返回大陸地區辦理註銷大陸戶籍時,惟陸方以其在大陸地區仍具有大陸地區戶籍為由不核發赴陸證件(即臺胞證),導致其無法順利返鄉的問題,由於此為陸配在臺設籍後,持用相關證件轉換問題,因適逢春節前夕,王主委立即指示陸委會同仁儘速研議妥適處理方式,並請海基會協調陸方相關部門,嗣後陸方同意已在臺設籍之陸配可於大陸31個直航口岸落地辦理一次性臺胞證,大陸配偶春節前夕即可順利辦理相關證件返鄉過年。 新聞聯絡人:洪伯昌 電話:0956-429371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03911&ctNode=6409&mp=1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一年36人數額),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定居(取消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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