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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24 00:09:33瀏覽1168|回應0|推薦13 | |
| 健保局公告 放寬以「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等事由申請來臺之大陸人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已許可發給註記事由為「探親(三)」、「探親(四)」、「探親(五)」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8年10月1日公告為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二、自取得上述證件在台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應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投保。又上述證件為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辦理投保後出境,該證即失效,應辦理退保;於再次來台取得符合投保資格之居留證明文件者,自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投保。 三、辦理投保時,應檢附上述證件影本及親屬關係公證書影本,另持「探親(五)」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可以登記有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影本代替公證書影本。 健保局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_id=3107&WD_ID ++++++++++++++++++++++++++++++++++++++++ 全民健保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其主要宗旨是全民皆納保、使得全體民眾可獲得公平的醫療服務。除了本國國民之外,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及主管機關公告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除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自受雇日起參加全民健保外,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4個月起參加全民健保﹙納保人自已交保費﹚,以保障自身就醫權利。 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NAN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p=373276#post373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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