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補助對象係為家庭中已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明文件且居留滿4個月尚未取得本國籍之外籍配偶,已辦妥健保投保。符合補助資格者,其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50%。家庭總收入介於最低生活費1.5-2倍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30%,本項補助措施已自98年4月1日起受理申請。
健保局提醒您,符合本項補助條件之經濟弱勢家庭,請儘速依規定至您的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如有疑義請參閱相關資料,或可打健保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30598洽詢。
http://www.nhinb.gov.tw/chinese/01_p_insurance/02_detail.asp?xprevid=24&pid=92&xlv=2
1. 經濟弱勢民眾設籍前之外籍配偶申請表
http://www.nhinb.gov.tw/upfiles/adupload/dwn2295613124.pdf
2. 經濟弱勢設籍前之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作業答客問
http://www.nhinb.gov.tw/upfiles/adupload/dwn2295613111.pdf
3. 外籍配偶申請家庭總收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
http://www.nhinb.gov.tw/upfiles/adupload/dwn2295613091.pdf
4. 經濟弱勢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宣導單張
http://www.nhinb.gov.tw/upfiles/adupload/dwn2295612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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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設籍前之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作業答客問 承保處 98.03.26
一問:
須符合哪些資格的外籍配偶才予補助?
答:
(一) 具補助資格的外籍配偶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設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帄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帄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
1. 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帄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
2. 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帄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
(二) 外籍配偶(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在台灣地區須已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居留滿四個月,並辦妥投保者為限。
二問:
符合資格的外籍配偶可獲得若干健保費補助?
答:
(一) 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50%(如以第6類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健保費659元,補助50%,其受補助健保費為330元後,自付保險費為329元)。
(二) 家庭總收入介於最低生活費1.5-2倍者,補助其自付保險費30%(如以第6類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健保費659元,補助30%,其受補助健保費為198元後,自付保險費為461元)。
三問:
應如何申請補助?
答:
(一) 申請人本國籍配偶屬於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其家庭所得經過縣市政府認定未達一定標準者,屬於符合補助資格,不須再提出申請,但是要洽健保局各分局確認該外籍配偶已辦妥健保投保手續。(健保局會主動洽請內政部提供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本國籍配偶資料,再依健保投保資料篩選符合補助資格之外籍配偶)。
(二) 其餘民眾,應填寫申請書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問:
符合資格的家庭全家都有補助嗎?還是只有外籍配偶?
答:
因為本案是運用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所以只有符合資格的外籍配偶才有補助。
五問:
如何知道有沒有被補助?
答:
(一) 健保局經由內政部取得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會主動寄發通知函,通知受補助民眾知悉。
(二) 自行申請者,經健保局各分局審核認定後,寄發核定結果通知函。
六問:
以何種身分投保者才可以補助?
答:
只要是符合補助資格的外籍配偶在設籍前,不論投保類別或投保身分,都可享有補助權益。
七問:
何時開始補助?補助期限多久?多久以後須要重新認定?
答:
(一) 補助經費來源是內政部運用98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98年1月起補助符合資格者。
(二) 原則上補助到98年12月止。
(三) 目前僅爭取到98年度經費,所以沒有重新認定資格的問題。
八問:
補助資格會不會被取消?
答:
(一) 受補助之外籍配偶取得戶籍後即取消補助資格。
(二) 礙於經費有限,不在保或中斷投保期間,無法追溯補助。
(三) 已不具配偶資格者,不予補助。
九問:
為何外籍配偶設籍後取得國人身分證反而停止補助?
答:
考量外籍配偶本身肩負孕育下一代重任,為使其在健康照護上無後顧之憂,爰建議運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協助經濟弱勢之本國籍保險對象的外籍配偶繳納其設籍前應自付健保費。至於外籍配偶於取得戶籍後,則可與國人享有同等社會福利措施,即不再享有本案之補助。
十問:
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請?
答:
(一) 本案申請人以本國籍配偶為原則。
(二) 惟外籍配偶因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得由外籍配偶本人提出申請。
(三) 持有有效期限之家暴保護令,獨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外籍配偶,得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十一問:
低收入戶之外籍配偶未以第5類身分投保時,是否可以補助?如何申請?
答:
(一) 經縣市政府核定為符合低收入戶者,其家庭總收入符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標準,補助其自付保險費50%。
(二) 申請人為經縣市政府核定為符合低收入戶者,不須再檢具所得證明文件,但需出具所屬地方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夫妻關係證明文件。
十二問:
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答:
(一) 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十三問:
「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答:
1. 包含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除工作收入外之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2. 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十四問:
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答:
家庭總收入中之工作收入,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核算,所謂「工作能力」界定範圍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 受禁治產宣告。
十五問:
承上題,所謂16歲以上,未滿65歲如何計算?
答:
16歲以上係指8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未滿65歲係指34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六問:
外籍配偶家庭申請總收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答:
1. 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 全戶戶籍謄本:全家人口中,如有非現戶人口(如死亡或遷出國外)時,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有收養或被收養之情形,應檢附養父母及養子女之戶籍謄本或相關戶籍資料;全家人口如非本國人時,應檢附該外國之身分證明文件。
3.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中央健康保險局 分局 經濟弱勢民眾設籍前之外籍配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申請表」。
5. 全家人口各項收入及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有薪資收入或申報所得稅者:檢附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96年度或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
(2)如有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3)如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無扶養能力之證明。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5)在學(指就讀公立學校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外國學歷之學校,完成註冊程序、取得學籍,且在校就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8) 外籍配偶如因家暴因素自行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家暴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