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大陸配偶權益---立委徐中雄版
2009/04/01 00:30:17瀏覽1033|回應1|推薦10
 
2009/03/31 23:03

分類:大陸配偶權益提案
2009/03/30 22:34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印發

 

院總第1554

委員

提案第

8740

 

 

 

案由:本院委員徐中雄、朱鳳芝、高金素梅、洪秀柱、劉盛良等30人,基於兩岸政治、經濟、社會情況之特殊考量,大陸地區人民單獨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然大陸配偶已與國人組成家庭並參與臺灣社會,在台權益應比一般大陸地區人民更受保障;又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兩者政策明顯差異,尤其入出國及移民法於九十六年底修正過後,落差甚劇。為維護大陸配偶人權、婚姻與家庭關係,並提升在臺灣之大陸配偶地位使其與外籍配偶同,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鑒於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之政策不一,致大陸配偶人權、婚姻與家庭關係深受影響,又因大陸配偶相關法律,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嚴重損及基本權益,在台生活如同「次等移民」。大陸配偶在台已定居者﹝取得身分證﹞近五萬人,尚有九萬八千多人等待定居,平均需要等候十年以上才能取得身份,比起外籍配偶四年即可歸化,明顯差距;然大陸配偶婚後來台生活,與臺灣社會密切關連,應保障其基本權益,使其地位提升至與外籍配偶相當。唯基於兩岸政治、經濟、社會情況之考量,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之規範仍維持原規定,但對於已與國人組成家庭之配偶,應予適當放寬,爰兩岸條例有積極修正之必要。是以,提出本條例修正草案,共計十四條,修法重點如下:

一、現行條文授權面談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依親與配偶進入國境與換發證件時,進行多次面談,對於無明顯虛偽之人民,顯有過度與侵害人權之虞,故將實施面談之規定由「應」改為「得」。(第十條之一)

二、合法工作並繳交勞工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應有完整的勞保給付,爰刪除大陸配偶勞保不給付眷屬傷病、死亡給付等規定。(第十二條)

三、基於家庭團聚及無能力獨自生活需受照護的人道考量,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之一親等內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其可申請定居之年齡,從十二歲放寬至二十歲。另增訂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二十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第十六條)

四、取消現行之團聚制度,縮短大陸配偶之居留期,並比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籍配偶之規定,刪除依親者之定居數額限制。(第十七條)

五、比照外籍配偶合法入境取得居留權後,無須許可即可工作之規定,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之工作權。﹝第十七條之一)

六、比照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撤銷與廢止居留許可之規範,受家暴、離婚、微罪者,皆無須強制出境與管制入境。﹝第十七條之二)

七、保障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之權利,另現行之驅逐與收容處分,程序不明確亦不透明,引發侵害人權之虞,爰應比照移民法,修訂驅逐與收容應有完整審查程序,保障基本人權。(第十八條)

八、比照國籍法,對於外國人歸化我國籍後之服公職限制,放寬大陸配偶之服公職權規定。(第二十一條)

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子女與父母間之法律關係,依父設籍地區之規定,無父或父贅才依母,此為落伍之父權條款,爰修正為依臺灣地區之法令。(第五十七條)

十、維持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現行規定,但基於人道考量,應排除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姻關係中之親生子女。(第六十五條)

十一、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然為保障大陸配偶之生活與完整繼承權,將大陸配偶排除在限制之外。(第六十七條)

十二、維持一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之現行規定,然在臺灣之大陸配偶已與臺灣社會有生活上的高度關連性,為臺灣社會之成員,爰取消大陸配偶取得不動產之限制,但仍應適用土地法之相關規定。(第六十九條)

十三、全面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之結社權規定,有礙在臺灣地區生活之大陸配偶之基本權益,因此修訂除短暫停留者外,凡「合法居留」者,均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以保障大陸配偶之結社權。(第七十二條)

十四、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已明文排除「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此應足以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事項。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使得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其增修過程明顯不透明且不負責,爰刪除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保障在臺灣之大陸地區人民應有權益。(第九十五條之三)

 

提案人:徐中雄  朱鳳芝  高金素梅 洪秀柱  劉盛良  

連署人:林滄敏  紀國棟  呂學樟  陳福海  徐少萍  黃志雄  林明溱  丁守中  郭素春  林鴻池  簡東明  孫大千  李嘉進  侯彩鳳  鄭汝芬  蔡錦隆  陳秀卿  江義雄  林炳坤  孔文吉   江玲 君  林建榮  吳清池  帥化民  羅明才 

 

 

姑爺出馬

http://tw.myblog.yahoo.com/fj-gy/article?mid=16&prev=52&next=15&l=f&fid=18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NO12&aid=2803851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你好
2009/04/01 14:15
如果有什麼要幫忙的,可以說說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NO12) 於 2009-04-01 23:33 回覆:
謝謝支持鼓勵!!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讓我全家團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