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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4 07:03:44瀏覽510|回應0|推薦8 | |
踐踏人權有理?
無法取得「財力證明」一直是外籍配偶和其家人的痛,因沒有財力證明,她們就無法取得身分證,而在移民制度極不完善的台灣,沒有身分證,就代表著沒有基本權利。 過去三、四年,「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曾多次遊說行政部門,希望能取消財力證明相關條文,但官員總是置之不理;基於此,由數十個民間團體組成的「沒錢沒身分行動聯盟」發起反對財力證明的連署,獲得廣大的迴響。然而,內政部在受到輿論壓力之時不僅不正視問題,反而以新聞稿、甚至於八月廿一日更買下報紙半版廣告(如下圖),大肆宣傳,扭曲事實,欺瞞民眾!以下列舉內政部三大謊言。 首先,內政部宣稱「保障外籍配偶最低生活條件舉世皆然」,並說只要外籍配偶家庭每月能有兩份最低基本工資的收入,並不硬性要求提出存款證明。但事實是,國籍法施行細則中要求出具所得扣繳憑單,而許多外籍配偶和其家人是從事諸如小吃店、菜販、建築工地......等非正式部門的工作,並無法取得扣繳憑單,也因而迫使他們必須以存款證明來符合申請歸化之要件,也使許多家庭不得不向抽取高利息的吸血仲介借貸。 其次,內政部廣告中一再強調世界各國都有類似規定,甚至製作各國比較表,表示台灣的相關規定比其他各國更寬鬆。但事實是,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關於婚姻移民的財力證明要求,是在該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請外國籍配偶入境時必須出具的,也就是在外籍配偶入境之前國人必須證明能提供其基本生活所需,而絕非如台灣政府荒謬地在外籍配偶已居住三、四年以上,甚至已養育子女、落地生根之後。如果政府真正關切的是外籍配偶能在台灣生活,那麼三、四年後她們還「活著」,甚至帶著子女去申請歸化,不就是最好證明? 再者,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有非常完善的永久居留制度,基本上持有永久居留權者享有的權利與公民並無太大差異,且婚姻移民在入境這些國家後便擁有永久居留權,因此他們的權益並不會因為未取得歸化國籍而受到箝制。相反的,台灣的永久居留制度空有其名,持永久居留權者沒有任何權利,甚至時時有遭驅逐出境的可能。 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政府,不僅漠視、踐踏移民人權,甚至公然刊登廣告,扭曲事實,欺瞞民眾,此種行為挑明了政府相信人民是無知、可任其操弄的?這樣的作為不僅是新移民和其家庭該起身抗議,所有被台灣政府視為無知的台灣人民,都該站起來嗆聲,拒絕再受官員的操弄! 本篇文章的引用網址: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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