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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 [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是台灣地區人民] 陳情分析
2007/11/19 08:08:01瀏覽868|回應0|推薦2

1::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規定內.只有授權主管機關.在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無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註明:我看過.並無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註明:我看過.也沒有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所以內政部無權去擴大規定.只有立法院有立法修法之權.)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2::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如果是經立法院休法通過並經總統公布.那才是大法規定的準則.我才會認了.不然目前的[內政部 令]是違反規定.

一::陳情
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內政部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濫用[ 內政部 令 ]96年9月3日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
在上述大法內.並無此法律條文.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二::再陳情
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96年9月3日以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 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以上,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政策大變.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總統府  http://www.president.gov.tw/php-bin/oopmail/mailform/mailform.php4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 ~~ 天天想女兒.她只有3歲而已!. ~~ ~~~~~

媽!!多麼熟悉的聲音猶記在耳,唯想目睹孩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盡猶成捨望,何時才能再聽到!!女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入秋了!天涼了!不知可安好.何年何月再擁抱!.

唉!女兒啊!女兒啊!妳是否還記得媽媽?可不要把媽媽給忘了!

8加5會等於12難啊!無情的政府給我們出的這道難題!!
有誰能幫我解開這道難題 8+5=12 ?

該如何向3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

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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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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