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沒有身分證的痛苦!
1.在取得身份證前,不能領用臺灣地區護照,無法偕同臺灣配偶一起出國旅遊、觀光。
2.取得身分證前,大陸配偶的大陸親屬無法來臺探親,不符合人道需求。
3.居、停留期間逾期、不問理由即遭強制出境,不人道。
4.探親階段無法參加健保、如果生病或發生意外需自行負擔龐大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負擔。
5.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在郵局開戶存款,形成日常生活上之不便。
6.取得居留證前,欲工作補貼家計須先申請工作許可,但工作許可條件之限制太過嚴格,難以符
合標準取得合法工作權,尤其當已生育有子女時,更形成家庭經濟上負擔。
7.未取得合法工作權前,因家庭暴力事件而未與臺灣配偶同住,又無法工作,難以維生。
8.結婚來臺後,想接受教育充實自己.但因不接受大陸學歷、而無法就學,進修。
9.結婚後取得居留權前,僅得申請以探親或團聚方式來臺,均有一定之停留時間,停留時間短暫,
須往返兩岸之間,所花費之時間及金錢形成極大的不便及經濟負擔。
10.取得身分證前,如與臺灣配偶離婚即須離境,無法繼續留在臺灣照顧子女,或另行申請來臺探
視子女。
11.取得身份證前,臺灣配偶如果死亡又無子女,就必須離境,無法繼續留在臺灣地區。
12.在取得身分證前,繼承臺灣配偶遺產有數額及種類上之限制,形成不公平之處。
13.在臺灣地區找到工作而不能加入勞保。
14.結婚後在取得身分證前,所持用之證件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臺灣人民接受程度不高,且在日常
生活上填寫相關表格時,旅行證或居留證之證號不被接受,形成不便。
15.取得身分證前,雖持有居留證或旅行證,但因在外投宿時須填寫身分證字號,而無法投宿。
16.現行旅行證或居留證不足以彰顯其權利,以致生活上四處碰壁。
17.取得身分證前,雖持有旅行證或居留證,但因VCD、書籍、車輛等租賃均須有身分證始得辦理,
造成生活上之不便。
18.取得身分證前無法買保險,缺乏生命、身體及財產上之保障。
19.取得合法工作權前,連在台灣配偶所開設的商店中都無法幫忙,造成生活上之不便。
20.取得合法工作權並找到工作後,無法參加勞工保險,領取相關之保險給付。
21.取得身分證前,雖有合法工作權,但雇主以無法報稅為由,不願雇用。
22.取得工作權後,仍找不到工作,亦無法參加職業訓練或登記仲介就業,無法減輕家計負累。
23.遭受臺灣配偶家庭暴力或受虐時.沒有臺灣地區身分證,警察拒絕受理。
24.取得身分證前無法申辦信用卡,形成日常生活上之不便。
25.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報考駕照,出門無法騎乘機車或駕駛轎車,造成交通上之不便。
26.沒有身分證,無法在國內搭乘飛機、火車,無法到處旅遊觀光。
27.取得身分證前,無法享受各種社會補助及社會福利。
28.取得身分證前,如與臺灣配偶離婚,無法取得親生子女之監護權。
29.沒有身分證,無法辦理手機,造成與親友通訊上之不便。
30.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在臺灣地區購置不動產,如果與臺灣理偶離婚,則生活上將無保障。
31.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在臺灣地區購置動產.造成生活上不便。
32.取得身分證前若因法律規定離境,離境後如先生或其他親屬不願或不能擔任保證人,即無法申請入境。
33.僅有牽涉刑事訴訟時得因司法機關傳喚而申請入境,如係因民事案件涉訟(如離婚事件)則無法申請入境,造
成不便。
34.臺灣配偶為榮民並領取月返休俸時,如於取得身分證前臺灣配偶即死亡,無法繼續領取月退休俸等公法上給
付。
35.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前,不能匯款給在大陸地區之親屬,無法提供生活上之幫助。
36.取得身分證前,即使有工作權,但在待遇上仍遭到歧視。
37.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前,不能參加各種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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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