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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令夕改.政策大轉彎.政府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前婚姻所生子女來臺定居.
2007/10/19 01:18:04瀏覽623|回應0|推薦5

[案例一]:先前移民署2007-09-05回覆文是:[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雖不能既時來台一家團聚.但只要我相忍為家.等到取得身分證之後.我在大陸的女兒未超過12歲是可適用:[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有夢尚水.希望相隨!!等待一家團圓!!
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905000010

編號20070905000010
作者XXX
標題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如何來台定居問題
收件日期2007/9/5 下午 07:39:21
內文本人為大陸配偶,來台7年.於明年8月底核配定居,來台之前本人與前夫(未婚)育有一女,愛女生日為1999年01月19日,請問,本人拿身分證後可以申請愛女來台定居嗎?謝謝指教.

交辦日期2007/9/6 上午 09:53:49
回覆單位定居科
內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准此,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設籍者,其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案例二]:2007-09-18再度向移民署請教:攸關我大陸配偶婚前,已有之非婚生子女來台一案.移民署政策大轉彎.政府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前婚姻所生子女來臺定居. 依據本人的算法如下: [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正常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需八年左右,再設籍滿五年後,子女年齡怎麼可能在十二歲以下呢?] 8年取得身分證.但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才能申請12歲以下女兒來臺定居,也就是(8年加5年等於13年).跟本不用算.年齡都會超過12歲,( 8 加 5 等於 12 ) 火燒菇寮.全無望! 此種無情的政策.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為什麼要拆散人家母子(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小朋友是無辜的受害者。這麼幼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讓自己的人民一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918000011

編號20070918000011
作者XXXX
標題大陸配偶婚前,已有之非婚生子女來台
收件日期2007/9/18 下午 11:06:02
內文1.本人之大陸配偶在婚前已有一名與前男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現年五歲,監護權為女方,能否來台定居?該如何來台?該按何規定辦理?
2.倘若需辦理收養手續,且完成手續,等待來台期間,能否與大陸配偶在台懷孕生子?來台是否受配額限制?等待配額期間,若有子女是否影響來台權益?
3.遍尋相關法令,僅得不適用相關規定,亟待釋疑,謝謝!!

交辦日期2007/9/19 上午 11:34:25
回覆單位定居科
內文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並已設有戶籍者,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即得申請其年齡在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
二、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需符合民法收養之規定外,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本身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不予認可。因此,俟完成收養登記後,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須等待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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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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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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