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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4 00:18:08瀏覽370|回應0|推薦4 | |
陳情抗議::政府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前婚姻所生子女來臺定居. 先前境管局2006-09-15回覆本人回覆文是:[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雖不能既時來台一家團聚.但只要我相忍為家.本人等到民國102年取得身分證之後.我在大陸的女兒也才8足歲.未超過12歲是可適用:[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有夢尚水.希望相隨!!等待一家團圓!! 2007-10-03本人再度向移民署請教: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依據本人的算法如下: [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正常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需八年左右,再設籍滿五年後,子女年齡怎麼可能在十二歲以下呢?]8年取得身分證.但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才能申請12歲以下女兒來臺定居,也就是(8年加5年等於13年).跟本不用算.年齡都會超過12歲,( 8 加 5 等於 12 ) 火燒菇寮.全無望! 此種無情的政策.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為什麼要拆散人家母子(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小朋友是無辜的受害者。我大陸的女兒現在才3足歲.如果讓我等到民國102年取得台灣身分證.我大陸的女兒也才8足歲.這麼幼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讓自己的人民一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然而在兩岸婚姻關係中.現實環境和時間上的急迫限制.有下列4項案例發生: 1:大部份的人.都不知相關法律規定.已致錯失申請良機. 2:有的人是來不及收養.因大陸配偶來台後已懷孕. 3:有的人是台灣地區配偶已有前妻台灣人所生之子女.也不能收養. 4: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收養之關鍵在於法院法官的意識型態.有些法官就是不讓你收養大陸小孩.台灣人不准養大陸人的怪異思想. 以下是移民署回覆文::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20071003000008 編號 20071003000008 作者 大陸配偶 標題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再度請教 收件日期 2007/10/3 下午 11:17:29 內文 長官您好: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編號 20071002000003. 作者 大陸配偶 . 收件日期 2007/10/2 長官的回覆文.我是有看沒有懂.所以今再度請教長官.希望長官直截了當說明.我大陸的女兒到底幾年幾月才能來台定居!! 內文煩瑣.都是基本資料.請長官指教.謝謝! 一:我以前2004年12月24日在大陸曾未婚而生一女兒.已在大陸歸我撫養.已報戶口入大陸籍.合先敘明。 二:我於2005-8-18和我老公台灣人.在大陸辦好結婚登記. 三:我申請來台團聚後.在台灣生育一子.已報戶口入台灣籍.目前我老公已來不及收養在大陸的女兒.所以我大陸女兒無法申請來台定居.但我已於2006-10-21已取得依親居留身份. 四: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4年後.2010-10-21我可以取得長期居留身份. 五:接下來.又經過2年.也就是2012-10-21.我可以申請在台灣設籍定居. 六:重點來了!! 如果我2012-10-21申請在台灣設籍定居. 2012-12-31取得台灣身分證.那麼我大陸女兒[出生日2004-12-24]算起來也才8足歲[2012年減2004年等於8年]. 七:請問長官: [壹]:我可不可以在 2012-12-31 以後.便依據[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之規定辦理我大陸8足歲女兒來台定居???請長官直截了當用白話說明答案2012年12月31日可不可以申請我大陸8足歲女兒來台定居:可以還是不可以. [貳]:如果不可以在2012年12月31日申請我大陸8足歲女兒[出生日2004-12-24]來台定居.那麼到底是要等到幾年幾月?才能來台定居?請長官直截了當用白話說明答案:是 XXXX年 XX 月.謝謝. [參]:拜託長官.請不要用官方用辭.請長官用肯定式白話說明.感恩. 交辦日期 2007/10/4 上午 09:31:23 回覆單位 定居科 內文 一、依您所述,您現在是依親居留之身分,4年後可換發長期居留證後再居留滿2年,至民國101年10月即可申請定居,或許102年取得身分證。大陸配偶經許可定居並設籍滿5年後,就可以申請直系血親來臺定居。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自96年9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已在本署網站刊載周知。至 臺端來函所列舉的送件須知內容已非前項數額表所列,尚請 祥查。 二,依數額表所列條件,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您如於102年取得身分證必須設籍滿5年後,申請女兒來臺定居時,屆時您的女兒年齡已超過12歲,將無法適用本申請條件辦理定居。兩岸關係條例及其子法所訂內容均係以通案適用考量,至 臺端遭遇尚難削足適履,以免失之公平。日後如有修法時機,再納入考量。 NO12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NO12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數字.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欲知詳細分析.請繼續往下看回應文............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8加5等於12)火燒菇寮.全無望! 本人的算法如下: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正常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需八年左右,再設籍滿五年,子女年齡怎麼可能在十二歲以下呢?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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