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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 00:49:51瀏覽420|回應0|推薦3 | |
部長大人鈞鑒: 本人對於[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類別 項目 [每年數額(人)] 壹、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 一萬二千] 貳、長期居留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 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 不限]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 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 不限] 三、項目二大陸地區人民除政治考量類別外,其他類之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不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 三十六] 參、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六千]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不限] 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 [ 六十]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不限] 五、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之孫子女、曾孫子女及其直系血親, 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 且以該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為依親對象者,其次數以一次為限。 [二十四] 六、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其 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雙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 父(母)死亡者。 [不限] 七、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 人數以一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 [十二]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 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二、類別「參、定居」項目三、項目五、項目七,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 三、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所稱其申請項目以一種為限,係指僅能就類別「貳、長期居留 」項目四及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擇一申請。 ------------------------------------------------------------------------------------------ 上文內容有關: [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就是這一段文字不懂.所以向移民署請教.結果移民署前後回覆不同.我不知這段文字的解釋到底是甚麼?是[壹]還是[貳] [壹]:是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不用等在臺設籍滿5年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既可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 [貳]:還是如移民署回覆:[內文 一、由 臺端來信內容得知,您在大陸的女兒屬非婚生子,且非與臺灣地區人民所生,雖然您擁有監護權,但以您目前在臺灣的婚姻及生育情形,確實錯失收養大陸女兒時機,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按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法辦理來臺定居申請。礙於法令規定致母女無法相聚,本署深感遺憾,尚請 諒查。]. 如真是這樣解釋.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有如火燒菇寮.全無望!是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苦! 在此請教部長大人:是[壹]還是[貳] 請部長大人詳查並解釋其意.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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