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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9 17:04:38瀏覽464|回應0|推薦1 | ||||||||||||||||||||||||||
總統先生鈞鑒: 院長先生勛鑒: 部長先生台鑒: 署長先生台鑒: [總統府新聞稿]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提供 民國95年12月20日 總統出席「咱的媳婦、咱的子」活動 陳總統水扁先生今天上午在總統府出席由內政部主辦的「咱的媳婦、咱的子」活動,除聆聽外籍配偶代表精彩的詩歌朗誦表演,並致詞。 總統致詞時表示,大家都知道人權是普世價值,而台灣也是一個非常重視人權的國度,他從上任以來,就明確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本人從上任以來,就明確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外籍配偶來到台灣就是台灣的一份子,外籍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我們知道外籍配偶在台灣生活,常會因為語言、文化的不同,造成溝通障礙及基本權利受損,影響甚至波及到無辜的小孩子,所以政府一定要特別用心來傾聽外籍配偶及其小孩的心聲,幫助大家學習爭取應有的權益,讓大家在台灣生活有安全感,有被接納的溫暖感覺。 您好: 您於95年12月28日寄給寄給行政院院長的電子郵件,經院長信箱處理小組交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處結果,兹答復如下: 本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草案),惟該草案尚須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據以施行。又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由於已放寬渠等得另申請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且由於臺灣地狹人稠,自然及社會資源有限,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居留逐年遞增,該等進入臺灣,涉及公共設施、社會福利及工作機會等生活資源之分配,並與我國人口政策、勞工政策及經濟貿易等息息相關,政府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採取配額制,其目的在緩和人口壓力,並保障台灣之人口生態及維護社會必需之生存環境,爾後將視社會經濟狀況定期檢討數額之合理性,適時加以調整。 承辦人:游X梅 聯絡電話:(02)23889393-2712 ------------------------------------------------------------------------------- 陳情案情一: 先前境管局2006-09-15回覆本人回覆文是:[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雖不能既時來台一家團聚.但只要我相忍為家.本人等到民國102年取得身分證之後.我在大陸的女兒也才8足歲.未超過12歲是可適用:[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有夢尚水.希望相隨!!等待一家團圓!! 法源依據[附件一]
[附件一]:適用陳情案情一所依據引用的法源: 轉貼自移民署 類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項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 0621) 網頁修改日期:2007/8/9 一、適用對象: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應備文件: 三、申請方式: 四、注意事項: (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 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意】 (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 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 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 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 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 制)。 (五)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年齡未逾12歲者,亦得申請在臺 專案居留,有數額限制。 ------------------------------------------------------------------------- 陳情案情二: [一]: 本人又於2007-10-03再度向移民署請教:[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 ]. [二]: 從我2005-8-18(民國94年8月18日)和我老公台灣人.在大陸辦好結婚登記.來台經過團聚2年.依親居留4年.長期居留2年.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至民國101年10月即可申請定居,或許102年取得身分證。 [三]: 如照移民署長官回覆文所述:(內文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本人或許可在民國102年取得台灣身分證.那麼我大陸女兒[生日2004-12-24]算起來也才8足歲[2012年減2004年等於8年].符合上述規定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真的是有夢尚水.希望相隨!!等待一家團圓!! [四]: 但移民署又在2007/10/8擅改回覆內文.政策搖擺不一.朝令夕改.或是移民署不懂[附件二][內政部令]相關規定.擴大解釋規定.故意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 摘錄[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重點如下: 項目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 定居條件者。 [每年數額(人)][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上述內政部 令 附註:內容已說明規定.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依據此內政部 令 [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按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法辦理來臺定居申請。]是不對的說明.是錯誤的解釋.可比較上下兩篇回覆文:: [五]: 移民署回覆文再述:[內文 一、由 臺端來信內容得知,您在大陸的女兒屬非婚生子,且非與臺灣地區人民所生,雖然您擁有監護權,但以您目前在臺灣的婚姻及生育情形,確實錯失收養大陸女兒時機,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按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法辦理來臺定居申請。礙於法令規定致母女無法相聚,本署深感遺憾,尚請 諒查。]. 如真是這樣解釋.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有如火燒菇寮.全無望!是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苦! [六}: 本人的算法如下: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8年取得身分證.但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才能申請12歲以下女兒來臺定居,也就是(8年加5年等於13年).跟本不用算.年齡都會超過12歲,( 8 加 5 等於 13 ) 火燒菇寮.全無望! 此種無情的政策.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為什麼要拆散人家母子(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小朋友是無辜的受害者。我大陸的女兒現在才3足歲.如果讓我等到民國102年取得台灣身分證.我大陸的女兒也才8足歲.這麼幼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讓自己的人民一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七]: 也許 長官和 決策者會引用上述[附件一]:的法源:法條(編碼0621)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人民。 (編碼0621適用的前題是要經台灣地區配偶收養).然而在兩岸婚姻關係中.現實環境和時間上的急迫限制.有下列3項案例發生: 1:有的人是來不及收養.因大陸配偶來台後已懷孕. 2:有的人是台灣地區配偶已有前妻台灣人所生之子女.也不能收養. 3: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收養之關鍵在於法院法官的意識型態.有些法官就是不讓你收養大陸小孩.台灣人不准養大陸人的怪異思想. [八]: 總結:依據[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摘錄重點如下: 項目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每年數額(人)] [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依據[八]:整理出結果如下:[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按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法辦理來臺定居申請。礙於法令規定致母女無法相聚,本署深感遺憾,尚請 諒查。]是不對的說明.是錯誤的解釋.應改為[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須在臺設籍滿五年.既可申請來台定居)]
[附件二]:[內政部 令] 適用陳情案情二所依據引用的法源:96年9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 公布期間: 2007/9/5~2009/9/5 網頁修改日期: 2007/9/5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 數額表發布令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類別 項目 [每年數額(人)] 壹、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 一萬二千] 貳、長期居留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 不限]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 不限] 三、項目二大陸地區人民除政治考量類別外,其他類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不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 三十六] 參、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六千]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不限] 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 [ 六十]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不限] 五、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之孫子女、曾孫子女及其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且以該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為依親對象者,其次數以一次為限。 [二十四] 六、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雙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父(母)死亡者。 [不限] 七、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 [十二]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 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二、類別「參、定居」項目三、項目五、項目七,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 三、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所稱其申請項目以一種為限,係指僅能就類別「貳、長期居留 」項目四及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擇一申請。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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