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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9 03:21:27瀏覽554|回應0|推薦1 | |
本人又於2007-10-03再度向移民署請教:[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 ].從我2005-8-18(民國94年8月18日)和我老公台灣人.在大陸辦好結婚登記.來台經過團聚2年.依親居留4年.長期居留2年.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至民國101年10月即可申請定居,或許102年取得身分證。 如照移民署長官回覆文所述:[二,依數額表所列條件,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您如於102年取得身分證必須設籍滿5年後,申請女兒來臺定居時,屆時您的女兒年齡已超過12歲,將無法適用本申請條件辦理定居。兩岸關係條例及其子法所訂內容均係以通案適用考量,至 臺端遭遇尚難削足適履,以免失之公平。日後如有修法時機,再納入考量。] 本人的計算如下: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8年取得身分證.但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才能申請12歲以下女兒來臺定居,也就是(8年加5年等於13年).跟本不用算.年齡都會超過12歲,( 8 加 5 等於 13 ) 火燒菇寮.全無望! 此種無情的政策.為什麼要拆散人家母子(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小朋友是無辜的受害者.........................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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