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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標題: 如何辦理(養女)妹妹來台
2007/10/06 20:02:53瀏覽1557|回應0|推薦1

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412000001
標題 如何辦理(養女)妹妹來台
收件日期 2007/4/12 上午 12:45:01
內文 您好:
我簡單陳述我的問題,我父親(在台有三名子女)在大陸結婚並長期居住在大陸,他们因不孕所以有領養小孩,因必免一些程序上的麻煩所以當初小孩登記在他老婆名下,現在小孩已7歲多,一直想來台灣探親我們,因他老婆沒在台灣居住所以無法辦理,想請問如果我父親去大陸法院辦理領養公證,這小孩是否能來台灣探親我們?我父親的用意只是要這小孩來訪並無居住之意思.請問如何辦理而從何辦理?
謝謝

交辦日期 2007/4/12 上午 09:37:26
回覆單位 停留科
內文 留言敬悉,謹答覆如下: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同條例第65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子女,除依民法第1079條第5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另依「民法」第第1079條第4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另申請來臺須檢附收養戶籍登記戶籍謄本,其養子女權益視同親生子女。請卓參。
感謝你的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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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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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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