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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服務態度惡劣
2007/10/05 22:22:08瀏覽892|回應2|推薦1
標題

服務態度惡劣

收件日期2007/9/29 下午 10:56:07
內文我和同學連續跑了4趟移民署,卻遭到工作人員百般刁難。服務人員分別是吳xx先生,張西x先生和于雪x姐。
我們已經按照手續把所有文件帶到申請居留証延長,但是每個工作人員每次的要求都不同,一下要住宿証明,一下要大學分發書(已經有學生証,且之前還未在大學注冊前已經申請過延長並繳了錢)。我之前有同學去辦過都不需要這些手續的!而且我查了貴網站也沒有說明要這些東西!

我另外一個外籍生同學陪我去問為何每次工作人員的要求都不同,有些都不需要這些文件,是否有一個准則。張西x就說"當然啊,不同的人要求不同,他也可以收了我的錢不幫我辦,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讓我不能留在台灣,反正移民署決定的事,我們也不能反駁。
吳先生則是當我問他為何需要大學分發書時,我們僑生身份不是只能用一次嗎?他就大發雷霆,反咬我質疑他,就說不幫我辦証件。
真是莫名其妙!公務人員不是應該為人民百姓服務的嗎?難到我們僑生不是人嗎?就可以任由他們出氣?他們的決定就是不能改變嗎?試問我們又做錯了什么事?就算他們心情不好也不應該以這樣囂張的服務態度來對待我們啊!
不只是我們,在現場也看到另一位台大的僑生也因為跑了好几趟移民署都辦不成 ,加上服務人員態度惡劣而大吵一頓!
台灣大學不斷向海外招生,而移民署可說是與外國連接的門面,這樣的服務態度未免有損國與國之間的邦交!要是事情鬧大的,對所有留在台灣的僑生和外籍生可是可大可小的!
希望貴署能夠查明真相,給我一個合理的交待!
交辦日期2007/10/1 下午 12:38:44
回覆單位服務事務大隊
內文王小姐您好
台端所提意見將查明憑復。
造成台端不便本署深感抱歉
敬祝萬事如意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敬啟
承辦人;賴X宜
電話;02-23889393-2637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929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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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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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台灣女兒
離婚大陸配偶還依什麼親??
2008/03/21 06:11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NO12) 於 2008-03-21 13:19 回覆:
2008/03/07 21:07

 

公布期間: 2008/3/7~2010/3/7
網頁修改日期: 2008/3/7 下午 02:38:09

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要件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聞資料 97年3月7日



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要件

內政部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於97年3月7日 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之最大變革,係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要件,以往大陸配偶於長期居留期間其臺灣配偶死亡者,即無法申請在臺定居設戶籍,新辦法對此已調整放寬,規定如未再婚且在臺灣地區已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也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設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申請定居時,需檢附之財力證明,亦考量社會實際情形,放寬採認種類及財產合併計算範圍。另在臺灣地區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有逾期停留者,出境後可立即申請再入境,不再管制1年才能申請。又增訂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可先以具結書替代,於入境之翌日起30日內再持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換發入出境許可證件,以資便民及加速審核流程。

內政部說,為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落實親權之行使,新辦法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每年應與其未成年之子女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逾183日,不應將小孩送到大陸地區或國外,而獨自一人在臺生活。

內政部強調,本次許可辦法修正,著重在促進兩岸婚姻家庭福祉並考量實情,廣納民間建言,解決實務困擾並創和諧社會。

內政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ws.asp?id=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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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黃正雄及檢察官邱曉華及法警的大變態行為
2007/10/07 19:37

cpbcom@yahoo.com.tw

1.九十六年九月十日,本人在士林地檢接受邱曉華檢察官及告訴人身份傳喚本人,結果本人雙手交叉,該邱曉華檢察官就恐嚇叫本人放下,本人不放下,結果士林地檢檢察邱曉華又脅迫本人要放下.

2,後來本人喊現行犯,而本人要離開士林地檢偵查庭,結果法警把門擋住還說本人不可離去,然後又說要檢察官同意.

3.後來本人就打110報案,結果本人已告知本人在報案,該等人員還共同妨害本人名譽,說本人是洩漏他們機密.該案是北投明德路名留在剪頭髮時用疏子傷害本人耳朵案件.故該人員疑似教嗦檢察官及法警共同妨害本人權利,依刑訴,本人拿了驗傷單去,該人已有重大嫌疑,要起訴該人,而未見其起訴.

4後來當日,本人被法警及士林地檢檢察官邱曉華等四,五個妨害自由,誣告本人,後來本人被偵訊,而另一檢察官,本人已聲明請求調查有利本人證據的通聯紀錄,經本人再去調,本人是在向110報案,且有證據,而未見其起訴該人,結果黃正雄檢察官還在十月二日早上十一時十分傳訊本人,然後還在法庭上以執行職務之名義,與法警共同實施一個大變態的行為,居然意指他是個人對本人的批評,然後加以誹謗本人名譽,而事實上本人根本沒有義務聽他對本人的看法吧,故本人認為被該人恐嚇及誹謗,後來該黃正雄檢察官更變態似的說要偵查本人案件,還問本人希望怎麼做,本人當然就表現本人的看法,說依刑訴101之1條,妨害本人自由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請其聲請羈押,結果該人就加以侮辱本人的看法(既然該人要叫本人回答,而本人又不是要請該人來批評本人的見解,故認為該人是變態行為,還一直問本人問東問西,問與案件無關之事,妨害本人隱私權,本人有權利不將本人的看法告訴別人的隱私權),而其手法與一般殺人凶手的手法相類似,一般凶手都會問被害人一些問題,而實際上早已有預謀實施犯罪,然後最後主張被害人回答,其不滿意所以犯罪)

5本人上檢察官改革協會,結果疑似被中華電信妨害本人上該網,而本人家中不可上該網路,因為本人在家中上該網,而將其士林地檢檢察官黃正雄及邱曉華及法警的變態行為,正在發布意見,而本人報案請警方協助,結果本人至今仍被妨害自由.

6後來本人在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表不但被妨害上該網路自由,還在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晚上八時五十分左右,到台北市撫遠街三六九巷附近倒垃圾,結果被環保局人員恐嚇本人不可倒垃圾,結果還有一個直接搶本人手中的資源回收,後來本人報案,該等人員又派了一輛環保局的資源回收車,直接開到人行道,欲殺害撞擊本人.

有人想殺本人,其士林地檢的邱曉華檢察官及黃正雄檢察官及法警涉嫌重大

8.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當日檢察官黃正雄說以錄音為準,本人就同意,後來本人走到門口要離去時,該法警還來阻擋本人的路,而當時黃正雄正在騷擾本人,故本人認為該等人員是個大變態.而本人提出告訴,也未有人員處理.